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已近成年。双方婚后在经济上对男方父母依赖较多,故而在家庭生活中男方父母干涉较多,种种因素导致家庭矛盾愈演愈烈,多年的矛盾导致夫妻二人形同陌路。
双方在本案之前,曾经有过两次以离婚纠纷为案由的起诉。第一次在2013年,系女方起诉,第二次是2019年,男方起诉。第一次女方撤诉,第二次因女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也未能离婚。双方未能离婚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于财产分割有巨大分歧。
双方的主要争议的财产在于两套房产。该两套房产均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也均登记在男方一个人名下。女方认为,虽然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但是从购买时间上来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且女方因照顾孩子和自身身体原因,已经辞去工作,没有固定的收入,如果离婚后未能分割房产,那么离婚后生活将非常困难。其感情上也不能接受多年婚姻后却落得净身出户的结果。而男方认为该两套房产的购房款来源于男方婚前两套房屋的出卖款,系婚前房屋置换,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而婚前两套房屋的购房款均系男方父母出资。因此,男方认为两套房屋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分割。双方财产分割的冲突非常激烈。
在2013年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中,庭审过程中女方感觉对自己不利,两套房屋被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的可能性很大,女方为了避免财产损失,最终撤诉。后2019年男方作为原告起诉,女方基于同样原因坚决不同意离婚。2020年,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因男方已第二次起诉,且双方分居多年,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大。女方随即委托本代理人。后经过多次开庭,代理人深入分析案情及证据,据理力争,认为男方的婚前财产与双方婚后共有财产发生了混同,法庭采纳本代理人意见,倾向于两套房产女方有权分割,后经过法院释法,男方同意给付部分房款。因涉及到男方父母的购房款,多方矛盾纠结,代理人多次沟通与工作,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男方给付女方房款140万。双方均得到满意的结果,男方得到房产,女方得到相应款项,以维持今后生活。
办案经过
本案系女方委托,当事人因之前的诉讼,考虑到离婚后的生计问题,当事人首要的要求是不离婚。
律师工作首先是与当事人沟通,分析不离婚的可能性。因双方已长期分居,且在本案之前双方均提起过离婚诉讼,且此次系男方第二次起诉,考虑到一审法院的具体判例经验,此次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诉讼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即便此次可以不离婚,按照双方情况,男方下一次仍然会再起诉。离婚是迟早要发生的。
其次抓住本案的关键。本案女方不同意离婚的关键不在于感情尚未破裂,而在于女方因自身经济状况,对离婚后的生活感到恐惧,毫无安全感。解决女方的后顾之忧是本案的关键。
最后,根据双方的结婚时间及房屋买卖的过程。结合生活习惯,判断在卖掉婚前房屋和购买婚后房屋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发生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的情况。
综合以上情况,确定办案的思路是疏导当事人情绪,让其正视大概率会判决离婚的情况,并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解释,告知其何种情况下算婚内共同财产,以及可能发生混同的多种情形,引导当事人回忆事实经过,判断是否存在婚前财产与婚内财产混同的情况。一旦发生财产混同,就不能简单认定婚后购买的房屋均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就有权利进行分割。
经过律师引导,当事人回忆婚前房屋都是在婚后出卖的。在卖掉婚前房屋以后,并未直接购买新的房屋,而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理财,并且,最重要的,曾经有数十万转移到女方账户,后为了买房子,女方添付了两万余元,再打回给男方。理财所得以及女方添付的财产均用于购买新的房产。发生了非常典型的财产混同。故而,并不能简单的认为婚后购买的财产系男方个人财产,女方仍然有权利就婚后购买房产进行分割。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律师指导当事人就财产混同的相关问题进行举证。围绕款项的流向,证明部分购买婚后房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这样,男方要证明婚后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就非常重,几乎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被迫做出了让步。最终经过三次开庭和一次调解,男方同意支付140万给女方,双方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婚前个人房屋婚后置换,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此类情形在实践中非常常见。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要非常仔细的去甄别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是否发生混同的问题。稍不注意,对案情的把握就产生偏差。女方在2013年起诉之时,就因为未能注意到在婚后置换房屋付款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混同的情况,而导致对案件整体把握出现偏差,误以为女方对于婚后置换的房屋并无权分割,做出了撤诉的决定,给自己带来了损失,并延长了痛苦的婚姻。而本案的过程中,针对购房款的构成及付款时间,仔细的分析往来款项的来龙去脉,运用法理分析,对于婚内的资金理财及女方添付还有少量的共同按揭,认定婚后购房款项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贡献,维护了女方权益。
回顾思考
本案涉及婚前财产与婚后是否混同,混同后如何分割的知识点并无直接的法律规定,要理清本案的法律关系,需要借助基本的法律规定以及代理人深入的分析。
首先,理清楚婚前房产出卖取得款项的时间及款项的流动方向,是否直接用于婚后购房以及婚前房屋出卖的总价是否能够完全覆盖婚后购房的总价。一旦发现差异,皆考虑婚后购房的部分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定婚后房产全部为婚前财产。
其次,婚前房屋出卖的房款发生的短暂理财获得的收益、转款给女方以及女方添付的购房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因考虑到婚后共同财产在购房款中所占比例太小,具体的分割比例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保护女方利益出发,女方离婚时,属于生活困难,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需要男方予以照顾。依法提出诉求,并以情说服法官,房屋男方可以收回,但女方几十年生儿育女为家庭付出无法抹杀,争取法官自由裁量时对女方进行照顾。同时提交法官多种方案以供法官在判决时予以考虑采纳。
最后, 因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且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及时告知女方相关的风险,以防女方不切实际的抬高案件的期许。
通过本案的办理,代理人认为,在涉及到婚前房屋婚后置换的相关问题时,应考虑财产混同的情况。着重考察婚前房屋出卖的款项用途以及婚后房屋购房款是否与婚前房屋等额。根据审判实践来看,此种情况下绝大部分会发生混同的现象。如要避免此类的法律风险,首先做好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隔离,比如设立专用账户等等;其次,可以做夫妻财产约定,比如针对婚前财产的置换,双方做出约定,可考虑随着夫妻共同生活年份的增加而逐步将婚前财产分比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等等。另外,针对一起生活数十年之伴侣,在离婚时除了考虑到财产本身的情况,仍然要考虑感情因素以及对家庭的贡献,兼顾个案公正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