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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时评 | 赵丽颖冯绍峰离婚事件背后的未成年子女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4-30     浏览次数: 974
五联时评 | 赵丽颖冯绍峰离婚事件背后的未成年子女法律问题分析

 近日,赵丽颖与冯绍峰官宣离婚,称“已决定和平分手结束婚姻关系,并已于近日办理相关手续,未来将共同抚养陪伴孩子成长。”消息一发布就冲上热搜,引发吃瓜群众的一番讨论。

 回顾双方婚姻历程:2017年4月,因合作拍摄《西游记之女儿国》结缘;2017年6月,《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再度合作;后2018年10月16日,在赵丽颖生日当天,两人直接晒出结婚证官宣结婚;2019年3月8日,冯绍峰宣布赵丽颖生产母子平安;2021年2月23日,冯绍峰赵丽颖同游三亚;2021年4月23日,赵丽颖冯绍峰宣布离婚。冯绍峰发微博“日子很长,过去很好,愿未来更好”。金童玉女的结合,本以为是娱乐圈的一对模范夫妻,但没想到,经历了两年多的婚姻,拥有了一个两岁多的儿子,最终仍然走到了离婚的地步。从官宣内容来看,双方选择的是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所以,协议离婚中必然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事项,具体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律师特提出如下五点建议。

01

有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离婚后,仍然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目前,截止到2021年4月23日,赵丽颖和冯绍峰的儿子,是两岁零一个半月,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对儿子的抚养权归属,如果协议不成,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根据前述《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从双方对外公布的离婚原因“聚少离多”来看,赵丽颖和冯绍峰都是一线明星,接戏肯定少不了,虽然片酬较高,但估计接了一部戏后有可能几个月都看不到人,儿子很有可能由家人或雇佣专人代为照看。所以,抚养权的归属或许要考虑哪一方陪伴孩子时间较多、哪一方父母帮忙照顾较多以及孩子出生后的居住生活环境等多重因素。不过,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四十八、五十七条的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还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或者协议变更抚养关系。不论采取何种抚养方式,如果父母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协议不成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建议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根据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归属及后续抚养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比如离婚后,婚生子某某某的抚养权归某一方享有,待其年满八周岁后,根据其自身意愿来决定跟随父或母共同生活。


02

有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如果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那么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定期给付或者一次性给付或者用财物折抵等方式都可以。通常情况下,抚养费给付的期限是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不论是协议还是判决,子女在必要时都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可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包括:(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建议

 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约定为按月支付,且以某约定比例逐年递增,如果涉及到教育、医疗和大额开支(如未成年人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赔偿等)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03

有关探望权的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问题,如果在离婚时没有涉及,可以单独向法院起诉。

建议

 在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后,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每周探望两次,探望时间可以从早九点到晚六点。若上学后,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正常教学内容为原则。


04

有关户口迁移问题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可见,未成年人在出生一个月内就会随父或随母进行落户,但离婚后,可能会涉及到户口迁移问题,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根据前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如果就离婚中的户口迁移问题发生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处理范围之内。

建议

 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户口迁出的具体时间及逾期迁出产生的违约责任,对双方权利义务有一个相对比较清楚的界定。


05

有关变更姓氏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一)》第5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法院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建议

 如果想要在离婚后变更姓氏,那么,最好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相应的约定并同时约定违约责任。离婚后,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单方擅自变更孩子的姓氏。

 一段婚姻的结束,其实伤害最大的是未成年人。所以,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处理离婚纠纷过程中需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虽然,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是结束婚姻关系的一种较为平稳的过度方式,且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关事项均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为准,司法也对离婚事务私权意思自治给予了充分尊重,但仍然会在一段时间内造成未成年人生活缺少父爱或母爱,所以离婚时要充分注重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即便在离婚后,希望父母双方都可以主动承担起相应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即便不在一起,也可以给予孩子足够的父爱和母爱,共同陪伴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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