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由于疫情原因,旅游市场曾一度进入低迷状态。随着疫情的好转,2021年的旅游市场呈爆发式增长,创下了近年来的新高。随着出游人数的增多,游客被坑事件也时有发生。那么如何避免踩坑,踩坑后该怎么做呢?在5月19日中国旅游日到来之际,五联律师来给大伙儿支支招。
入坑情形一:航班延误或取消
出门长线游人们往往会选择坐飞机,而飞机误点已是家常便饭,有时甚至出现航班取消。飞机延误或取消的原因有多种:天气因素、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机务维护……
根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只有承运人(也就是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取消,旅客才能享受免费餐食或住宿等,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2、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3、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此外,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律师支招:
1、旅客应及时关注航班信息。通常情况下,航空公司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30分钟内会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机场会利用候机楼内的公共平台及时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航空销售代理人也会将承运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及时通告旅客。
2、尽量减小损失。如第一时间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的信息告知住宿酒店、当地旅行社等。
3、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日后向航空公司索赔有依据。如向设立在机场的航空公司柜台索要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书面证明、因航班延误造成的住宿损失凭证等。
4、购买航空延误险。不同保险公司的航空延误险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不一样,购买时记得仔细阅读具体条款,尤其要看清免责条款。
入坑情形二:低价旅游团
有些旅游社为了吸引游客,特意推出“低价团”,甚至还有“0元团”和“1元团”!其实很多低价团是些野鸡团, 他们以低价吸引游客,然后到达景区之后,再向游客收取费用或者强制游客疯狂购物。如果游客不交钱或不购物的话,导游就会处处为难游客,不让上车、不让住宿、不让吃饭等等。而在他乡,作为游客的我们肯定是斗不过导游的,最后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旅行社组织的“不合理低价游”、“强制旅游购物”,已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一旦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一)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二)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三)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律师支招:
1、不要轻信低价团,尽量选择经营规范、口碑好的旅行社。旅行社是个公司,他们是需要赚钱的,如果真有低价团这样的好事,难不成旅行社亏本经营?
2、报团旅游之前,要弄清楚报价里面包括的范围、服务项目以及活动安排等。避免旅行社在旅游途中新增旅游服务项目,进行加价。
3、一定要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不能因为旅行社有一纸传真,或者有一个旅行日程的备忘录,而忽略合同的重要性。书面合同中,注意审查下列各项内容是否明确: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4、如旅游过程中出现强制购物现象,可以这么做:
①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拍好照片、进行录音录像、保留好购物凭证等;
②及时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热线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入坑情形三:出现欺客、宰客现象
曾轰动全国的青岛“天价虾”事件和各地相继发生的天价马、天价蟹、天价鸡、天价毛豆等各种版本的“宰客门”事件。一时间,欺客、宰客成为我国旅游行业新闻里最抢眼的词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欺客、宰客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律师支招:
1、外出前,做好功课。这点最为重要的,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里要做的功课有:要去的旅游目的地相关的知识,包括当地人们的习惯、消费水平、景点门票、宾馆价位、就餐餐厅的人均消费水平等等。
2、导游带去的购物场所尽量不要购物。
3、通过大众点评网等网站了解消费者对商家的评价、店家所受商品的价格。
4、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如购物凭证、录音录像资料等。
5、及时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热线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必要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