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高考于今日6月7日拉开序幕。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今年高考全国报名人数1078万人,比去年增加7万人。全国共设考点7200余个、考场46.6万个(含2.6万个备用隔离考场),涉考工作人员140余万人,其中监考人员95万余人。
考试,是我国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保持考场风清气正、维护考试公平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考试作弊,影响其他考生切身利益,破坏人才选拔制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下面围绕高考作弊话题,柳律师就近年来经常被咨询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以问答形式做如下风险提升:
Q1 柳律师,手机可以带进考场吗?我调成静音或关机,就是想在考前看时间,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吗?
A1:这位考生,手机属于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是不允许带进考场的。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2012年4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考试违规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考生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违背了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将取消全部高考科目成绩,考生违规情况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类似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除了手机,还包括智能手表等。带手机进考场,无论主观是否故意、无论是否使用,均视为考试作弊。还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也严禁带入考场,如有存储功能的手表、计算器等。在考试中一旦使用相关设备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接收信息实施作弊,就是严重作弊行为,除上述处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同时暂停其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暂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
律师提示
2020年7月18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发布高考违规考生处理公告,赋予其陈述申辩权,涉及到的12名考生高考成绩无效。其中,就包括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夹带考试有关的小抄等违纪行为。
2021年3月2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罗某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时关机手机响起闹铃”所引发的行政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手机属于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开机与否,无论是否使用,只要携带,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属于考试作弊,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考试成绩作废,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020年9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诉讼请求。但罗某坚持认为携带关机的手机,不属于考试作弊,后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但仍具有接收信息功能,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见,司法实践观点亦是如此。
柳律师解读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考试违规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考试违规行为包括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和扰乱考试秩序三类行为。下面我们来分别看下这三类行为具体包括的内容及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一、九类违纪行为及后果
根据《考试违规办法》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考生在高考中若存在“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具体包括以下九类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十四类作弊行为及后果
根据《考试违规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考生在考试中作弊或在考试结束后被发现作弊,违背了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具体考试作弊行为包括以下十四类: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根据《考试违规办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综上,考生一旦被认定考试违规,轻则该科目成绩无效,重则暂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根据《考试违规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按照这一表述,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统一考试、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核等相关国家组织的考试都涵盖在内。也就是说,考试违规,如情节严重,考生基本上短期内无法再参加国家认可的大型考试。
Q2 柳律师,我去年高考完按成绩填报志愿,但后来过了几天,再次查看,发现系统上显示的信息不是我几天前填的志愿了,这是怎么回事?
A2:考生,如果碰到这种情况,那你的志愿可能是被篡改了,需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根据《考试违规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篡改他人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第八条第(五)项中“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相关人员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的行为,应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你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让相关违法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罚,避免更多考生信息受到影响。
律师提示
据2019年7月12日澎湃新闻报道,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有三名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后发现被篡改,天台警方侦破该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天台警方依法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查明事实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后台记录恢复了张某、鲍某、汤某三人的原始高校志愿。
柳律师解读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考试违规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考生如果被发现有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则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涉嫌违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行为包括以下五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考试违规办法》第十二条,如果考生属于在校生,存在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组织团伙作弊的、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Q3 柳律师,马上要高考了,我经常看到我们学校的厕所里会有小纸条,写着“出售高考答案”等信息,这种靠谱吗?
A3:考生,这种很有可能是涉嫌诈骗的新型诈骗套路,千万不要相信,更加不要购买。正确的做法是在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让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早日无处遁形,避免更多考生上当受骗。《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考是学子们面临的一次大考,每位考生都想考上理想的学校。每年都会有不法分子在网络平台等地方售卖所谓“高考真题”“绝密答案”等,骗取考生家长钱财。高考试题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其保管和运送都有极其严格的管理措施。考生及家长不要心存侥幸,购买所谓“高考绝密答案”。
律师提示
2021年5月,安徽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网上以“出售高考试卷答案”为名,骗取家长及考生钱财。警方经分析研判,迅速锁定了江西籍嫌疑人黄某。今年3月,黄某通过QQ进入多个聊天群,谎称自己有渠道可以买到高考答案,以每科1.5万元的价格将所谓的“高考试卷答案”出售给家长及考生,诈骗安徽、山东、湖南等五省10余人,骗取钱财10余万元。目前,黄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柳律师解读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4日施行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考试作弊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九类认定标准。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是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2021年6月5日,江西省举行的2021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出现统考科目疑似泄题事件,江西省教育厅6月6日凌晨回应已向公安机关报案。6月6日下午,南昌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经初步调查,江西润知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许某等涉嫌组织考生作弊违法犯罪。涉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许某等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Q4 柳律师,马上要高考了,上个月有个培训机构的人联系我,问我想不想高考一鸣惊人考入双一流的大学,我说当然想,但我成绩并不好,估计考不上的。然后他问我需不需要找人替我去参加高考,肯定能我考个好大学。我也不知道他说的是不是真的,我能相信吗?
A4: 同学,我非常郑重地告诉你,替考代考要入刑定罪,你千万不要相信这类广告信息,高考在即,你惟有努力复习、相信自己,才是正道。每年高考临近,网上都会陆续出现所谓的“替考”“枪手”等广告信息。这类信息声称“有门路”,可以找到大学生或者往届生来替考,需要提前支付“保证金”,成绩出来后再按照“协议”支付款项等。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都属于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明确,对在高考、考研等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醒广大考生,一定要知法守法,不要一时糊涂,抱憾终生。
律师提示
2019年12月,在某国家教育考试中,两名助考团伙人员找了一名大学生,为一名考生进行替考。替考被发现后,两名助考团伙人员竟行贿监考老师对警方隐瞒实情。近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判决结果:两名组织考试作弊者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8个月和3年2个月;两名监考老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替考大学生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
Q5 柳律师,我女儿今年高考结束后,成绩不理想,我也很郁闷,后来我在某网站上认识一位很厉害的人物,说是某省负责高考招生的,有渠道帮我女儿送进好学校,我当时正在着急的时候,头脑发晕,就信以为真,给他付了10万元,后来仍然没有录取,我该怎么办?
A5: 这位家长,你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高校招生录取有严格的工作流程,高校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有关省(区、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高校在招生省份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须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高考录取过程中不存在所谓的“内部指标”。有人假冒招生人员实施诈骗,已涉嫌犯罪,你要立即到你的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详细描述整个受骗过程,越细越好,公安机关会给你做笔录,希望可以帮助你追回损失。以后要汲取教训,不要轻易相信这种招生门路,要通过正规途径了解招生政策信息。
高考成绩公布前,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家长盼子成龙、盼女成凤的心态,通过伪造文件、私刻印章、设立报名处和咨询电话等方式,假冒高校招生人员、校领导亲戚等,谎称手中掌握高校“内部指标”“机动计划”“定向招生计划”“低分高录”“补录”等实施诈骗。考生及家长要高度警惕此类“花钱能买大学名额”的诈骗信息,应从正规渠道了解、确认考试招生政策和信息,切勿轻信蛊惑,以致上当受骗。
律师提示
2020年5月30日,受害人陈某某在某网站上认识一名叫陆某超的男子,该男子称能帮助受害人的孩子录取到更好的学校。通过网上多次联系,陈某某相信了陆某超的谎言。之后,陈某某陆续向陆某超支付7.8万元,结果不但没有录取,反而人财两空。10月8日,民警将嫌疑人陆某超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