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联LOGO 中文 English
五联人物搜索选项 五联人物 五联新闻 五联刊物
浙江五联

值得托付和信赖的律师事务所
分类栏目
五联动态
当前位置: 五联动态 >五联动态

五联时评 丨唐山打人事件之刑事责任分析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6-13     浏览次数: 556
五联时评 丨唐山打人事件之刑事责任分析

事件回顾

 2022年6月10日,一起发生在唐山的恶性暴力事件为人们所悉。根据网传的监控视频,当日凌晨2时40分,唐山一烧烤店内有一名男子靠近几名女子的餐桌,公然骚扰一白衣女子,女子拒绝后,男子对白衣女子进行掌掴殴打。白衣女子的同伴过来帮忙,被该男子一脚踢开,随后多名男子参与殴打,一名女子更是被拽到店外的街道上,遭到多名男子的持续踢打。据目击者描述,整个过程持续了大约4分钟,现场共有4名女性受伤。现场有多人拨打报警电话,警方于凌晨3时左右赶到现场,施暴的几名男子已逃离现场,4名女性伤者也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救治。

6月10日下午

 唐山烧烤店打人的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起群众对施暴者的声讨,媒体也纷纷报道。唐山市委政法委书记回应称,嫌疑人已锁定,正在抓捕中。

6月10日17时50分

 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官微发布第一份通报称,该案为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已锁定嫌疑人,正实施抓捕。

6月10日晚

 唐山市委书记、市疫情防控工作总指挥部总指挥武卫东主持召开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总指挥部会议暨重点工作调度会议。会议强调,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这一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社会毒瘤,对烧烤店发生的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恶劣事件,要从严从快依法严惩,同时要举一反三在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回头看”。

唐山市公安部门全力抓捕犯罪嫌疑人

 6月10日晚至6月11日,路北公安分局官微连续发布多个通报称,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志、刘某及李某瑞已被抓获。同时,已组织警力赴外省对其他四名外省籍涉案人员进行抓捕。在江苏警方的支持配合下,于11日上午将陈某亮、马某齐等三名涉案人员在某检查站抓获。11日下午,在江苏警方的协助下,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沈某俊也被抓获。

6月11日22时53分

 廊坊公安网络发言人发布通报称,根据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发生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内的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该局将严格依法办理,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6月12日10时46分

 廊坊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警情通报称,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陈某志等9名犯罪嫌疑人已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法律责任分析

一、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骚扰未果,便对受害人进行掌掴殴打,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况。后与同伙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包括用酒瓶砸,用凳子砸,用脚踢,且攻击部位多为头部,当属“情节恶劣”,因此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本案进行了一个初步定性并无不妥。此外,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为受害者的伤情达到轻伤程度,故本案是否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需以受害者的伤情报告作为依据,根据伤情程度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受害者的伤情未达轻伤程度,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直接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

2.受害者的伤情达到轻伤,犯罪嫌疑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据刑法理论,此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在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3.受害者的伤情达到重伤,则可适用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黑涉恶犯罪问题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作出了区分。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恶势力组织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从相关视频上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一丝慌张,整个过程可谓是“轻车熟路”,且涉案人员众多,无一存在劝阻行为。故有网友指出,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第一次犯罪,对法律没有任何敬畏之心,极有可能是涉黑涉恶犯罪。但就目前所了解的资料来看,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系涉黑涉恶犯罪,本文不再赘述。



电话: 0571-87822111  传真: 0571-87801462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复广支二路大名空间六楼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577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