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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共有房产离婚时归属一方,剩余房贷由谁偿还?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8-08     浏览次数: 491
案例评析 | 共有房产离婚时归属一方,剩余房贷由谁偿还?

 人们常说“家“是温暖的港湾,但在如今“高房价时代”,全款负担一套住房对于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来说几乎难以实现,于是贷款买房便成了实现住房需求的主要途径。许多夫妻倾尽家财贷款买房,但最终在双方感情破裂分道扬镳时,房产便成了争论不休的问题。那么对于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房贷尚未清偿完毕,应如何分割?离婚时尚未清偿的贷款利息,未获得房产一方是否需要支付?下面,我们来看一起法院公布的案件。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4月登记结婚。2017年4月,夫妻二人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170万元,首付款50万元,贷款120万元,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偿还方式为等额本息。自2017年6月起,以李某名义每月偿还贷款本息6千元。2019年6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同意离婚。关于房屋的分割,双方均认可2019年6月房屋价值为370万元,截至2019年6月,已还贷款本金4万元,利息11万元,尚有贷款本金116万元未归还。双方均同意房屋归李某所有,但对于李某应当支付给王某的房屋分割款,双方发生争议。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房款本息总计65万元,双方在共有状态下共同还本付息的金额在总房价(房价款+已支付的利息)中所占比例为35.91%【(50万元+15万元)÷(170万元+11万元)】,故李某应补偿王某66.43万元(370万元×35.91%÷2)。

二审法院认为:

 案涉房屋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案涉房屋尚有按揭贷款,该银行按揭贷款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共同享有及对半分割的原则,李某应支付王某185万元财产折价款。同时,截至2019年6月[ 为方便对比及计算,不考虑一审与二审之间的时间差。],案涉房屋尚欠贷款本息201万元(0.6万元/月×360个月-15万元),该贷款本息今后由李某负责偿还,王某应支付李某100.5万元尚欠贷款本息。故,李某应支付王某的财产折价款为84.5万元(370万元÷2-201÷2万元)。

再审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为购买讼争房屋向银行按揭贷款,至财产分割时,所余贷款本金以及已经发生的贷款利息当属夫妻共同债务。然财产分割以后,因房屋产权及贷款本金已经作出处置,后续发生的贷款利息则不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截至2019年6月,尚余贷款本金为116万元,故李某应当支付王某相应的财产折价款127万元【(370万元-116万元)÷2】。

案件分析

 上述案件中,各法院对于婚后共同买房离婚时尚有贷款未清偿的房屋,分割时采用了不同的计算方式。一审法院将双方共同还本付息占总房价的比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这实际上否定了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共同享有”及“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的规定。二审法院与再审法院均认为王某获得的财产折价款应按其取得的财产扣减应承担的债务进行计算,两者区别在于应承担的债务是否包括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利息。

离婚时是否需要偿还剩余贷款利息?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房屋贷款本息是双方为购买房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系双方共同办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剩余贷款为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剩余的贷款利息对应剩余贷款本金,取决于使用贷款本金时间的长短,可以提前清偿或按原有方式继续偿还贷款,具有不确定性。案涉房屋贷款在2019年6月以后的贷款如何进行偿还取决于李某,现剩余贷款利息尚未实际发生,且是否发生并不确定。同时,房屋进行分割时王某并未享受到剩余未还贷款本息之利益。故若要求王某共同承担离婚后的贷款利息,则会出现王某既未享受后续可能产生的升值收益、却要承担因计入所有利息导致财产折价款降低的不公平结果。故,在财产分割后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获得房屋的一方无需承担剩余贷款利息。

离婚时如何计算财产折价款?

 在分割婚后共同购买离婚时尚有贷款未清偿的房屋时:首先,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实际分割日为结算,因为双方共有的房屋一直处于共同共有状态,一直未分割。其次,对房产的分割以分割时房屋现价值为基础。房屋自购买至离婚,房价或涨或跌,房屋价值一般有所变动。对于房屋现价值的确定,离婚时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委托评估确定。最后,在计算可分割的财产时,应按房产现价减去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作为可以分割的价值,由获得房屋一方支付另一方该价值的一半作为财产折价款(此处仅考虑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相同的情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出台后,上述法条分别规定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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