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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解读 | 从央企合规管理指引到央企合规管理办法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10-13     浏览次数: 532
五联解读 | 从央企合规管理指引到央企合规管理办法

 从2018合规管理元年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到2022年合规管理强化年正式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历时四年的探索与实践,《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可落地性、可接地性,在《指引》的框架和框体系上做出了较大的改变。

 合规管理是企业切实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制度,对于完善公司管理体系、优化公司治理制度、促进公司良性循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公布的《办法》相较于《指引》有许多亮点:着力抓好“五个关键”,确保“五个到位”,将首席合规官作为关键人物,全面参与重大决策,确保管理职责到位;把合规审查作为关键环节,加快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流程管控到位;聚焦关键领域,扎实做好“三张清单”,确保风险防范到位;将风险排查作为关键举措,坚持查改并举,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把强化子企业合规作为关键任务,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动态监测,确保要求落实到位。

 《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以第一条的规定体现了更高的政治站位,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来突出强调本次《办法》的主要意义与目的,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第三条精简并优化了《指引》中详细列明的管理活动,使得《办法》在体系上更有逻辑感,通过合规制度、运行机制、合规文化、监督问责、信息化建设五个方面加强合规管理活动。第四条在原有基础上丰富国资委的职权,加强国资委对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有效考核评价、责任追究,以此落实国资委监督工作。第五条基本上没有延续《指引》的表述,新增“坚持党的领导”作为首要原则,从组织顶端进行严格设计,确保中央企业轨道不偏;此外通过对全文的分析比较,《办法》全文强调“关键少数”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是十二大召开之际的应有之义;此外“坚持权责清晰”、“坚持务实高效”均与第二条中的监督问责和信息化建设相呼应,具有针对性地提出合规管理原则,与时俱进。第六条除了规定合规管理工作所需的基本资金支持外,将人员、技术以及相关机构等资源作为合规管理工作的基本支持。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中最大的亮点是设立首席合规官,将首席合规官作为企业合规管理的关键人物,要求其全面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从而确保其合规管理职责履行到位,但是设立的首席合规官在职能上却存在冲突,主要体现在其可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而另一方面首席合规官是由总法律顾问担任,其在工作职责方面却要向经理层负责。此外删除了有关监事会职责的规定,这可能是因为最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关于可以废除监事会的规定。草案第15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可按规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在董事会中组成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其成员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中将“中央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作为合规管理主体,承担“第一道防线”的职能,第十四条将“合规管理部门”牵头合规管理工作,承担“第二道防线”的职能,并要求配备专职的合规管理员,第十五条将“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督促追责等部门”监督合规要求落实的情况,承担“第三道防线”的职能。合规管理工作“三道防线”的建立,能够促进合规管理工作有序有效落实。

 第三章“制度建设”有效弥补《指引》中制度建设系统规定的缺失,相较于《指引》而言,更加简化,把合规管理的重点内容中的七大重点领域、三大重点环节、三方面重点人员描述改为了制度建设,明确了一些重点,给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去确定什么是合规风险较高的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办法》通过四条规定,明确了重点合规领域以及对动态合规提出要求。在实践中,制度体系的搭建往往是企业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有利于企业构建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固化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从而帮助企业在面临潜在合规风险或紧急合规事件时做出及时响应。

 第四章“运行机制”通过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违规问题整改机制、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协同运作机制、有效性评价五个方面开展落实。第二十条新增设置“合规风险数据库”,合规风险数据库的创新设计以及动态更新能够最大范围、最大限度、最大可能涵盖中央企业存在的合规风险,提供潜藏合规风险借鉴并及时做出规避措施。第二十二条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几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并明确了重大合规风险事件的应对措施,并区分需要向国资委报告的情形。第二十四条正式设立违规举报平台,提供举报渠道以及处理举报问题的相关程序,并就针对举报人设置保密制度以及奖励制度。第二十五条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与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并将此作为考量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合规文化”。《办法》单独将合规文化作为一个重要章节进行规定,足以表明合规文化对于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本章中依然抓住“党组(党委)”关键少数,并以常态化合规培训为支持,加强合规宣传,分发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以此加深全体原告的合规理念,培育特色合规文化。

 第六章“信息化建设”是顺应大数据时代、物联网、互联网发展迅速的必然趋势,大数据等具有不可估量的潜在力量。通过信息化建设,让中央企业数据乃至社会可用数据为企业所用,能为企业发展创造巨大活力以及迸发新鲜流动血液,以此提高合规管理工作效率,优化合规管理工作流程,为合规管理工作赋能,是实现合规管理数据共享的重要工具。

 第七章“监督问责”属于《办法》的必备章节,《指引》仅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本章节总共两条条文,对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划分了“一般过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两层面的标准,区分评价和追责。同时,对“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责。

 最后,在附则内容中并无明确指出《指引》是否废止。由此可以得出,在开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建设过程中,《指引》仍可以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但是根据效力而言,《办法》属于国资委规章,《指引》属于国资委规范性文件,两者在使用上存在冲突时,仍应以效力位阶更高得《办法》为主。

 从《指引》中“着力打造法治央企”到《办法》中“深化法治央企建设”中可以看出2018年以来中央企业合规建设的发展状况。如果说《指引》开启了中央企业合规的1.0时代,那么《办法》就是2.0时代的重磅产物。总体而言,《办法》对《指引》的要求进一步予以细化,同时关注并回应了当前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人员设置、信息化建设等诸多现实问题,具有更强的实操性。《办法》的出台将决定和影响中央企业等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有利于中央企业在“合规管理强化年”之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合规管理要求,切实提升中央企业合规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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