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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时评 | 成都恶犬伤人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10-19     浏览次数: 179
五联时评 | 成都恶犬伤人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2023年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一小区内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大型烈性犬伤人事件。一名年仅2岁女童在与母亲散步时,遭到一只未牵绳的黑色罗威纳犬的猛烈撕咬。据崇州警方通报,该女童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现经全力救治,该女童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次日,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称,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涉事的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从法律角度看,本次事件中伤人犬只主人唐某或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唐某作为伤人犬只的主人,其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从本次事件被小区监控完整记录,不难看出受害人并无挑衅犬只等过错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犬只主人唐某在本次事件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无免责、减责事由。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伤人犬只的主人应当赔偿女童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据报道,女童伤情较重,若不幸构成伤残,犬只主人还应赔偿女童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刑事责任】

 唐某目前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或涉嫌犯罪。《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聚焦本事件,唐某作为犬只主人,应当对其饲养的罗威纳犬性情凶猛十分了解,其应当对该犬采取诸如拴绳、戴嘴套等防范措施,以避免犬只伤人。然而,唐某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最终使得该犬在小区内自由活动,酿成惨剧。因此,唐某存在过失。倘若女童不幸重伤,那么唐某将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也有犬只伤人后,犬只主人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案例。

 如在(2017)湘1121刑初650号案中,祁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继而带所饲养的烈性犬外出时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狗伤人的行为,又咬伤被害人致重伤二级,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被告人胡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情节较轻,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政责任】

 因唐某违反行政法律规范饲养犬只导致他人受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故倘若能证明涉事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在本次恶犬伤人事件中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物业服务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以往的新闻报道中,犬只伤人事件屡见不鲜。本次事件中,小女孩的伤势引起广泛关注,如何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值得全社会的深思。为了杜绝恶犬伤人,需要特别关注对养犬人的管理。我国犬类管理的法律规范已规定养狗必须进行登记、接种疫苗,而且在公共场所遛狗必须使用绳索。但现实中,部分养狗人违规不进行登记、不接种疫苗,甚至不使用绳索牵引。对此,应当强化执法力度,确保法律规定得到切实执行。同时,治理不文明养狗的问题还需要制定更加细致的法律法规,明确养狗人主体责任,并提高违法惩治力度。对于弃养行为、犬只咬伤人的处理,以及小区外来犬管理责任的划分,也需要尽快出台更详尽的法律法规。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才能最大程度地防范狗伤人事件的发生,确保社区居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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