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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专研 | 盘点2024年1月施行的法律法规之《民事诉讼法》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1-23     浏览次数: 119
五联专研 | 盘点2024年1月施行的法律法规之《民事诉讼法》

 从2024年1月1日起,有多部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一起来看看五联律师的评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评述人:五联所 陆方州律师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涉及26项,新增法条15条。与以往修法不同,此次修法主要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内容作出重大修改,体现了我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初衷。此外此次修订还对加大虚假诉讼的惩治、完善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等方面也做了相应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内容作出的重大修改

(一)修改涉外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1)第276条,增加管辖涉外案件的类型,增设其他适当联系作为管辖依据;

(2)第277条,完善涉外协议管辖规则,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3)第279条,增加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情形,包括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及其作出决议的效力等提起的诉讼、以及因在我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等纠纷。

(二)增加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

(1)第281条,在依法有管辖权的前提下,明确我国法院可以受理他国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

(2)第282条第一款,对于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且我国法院审理和当事人参加诉讼明显不便的案件,可以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三)修改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着力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

第283条对送达作出如下修改:

(1)删除原法中诉讼代理人必须“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规定,明确只要是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都应接受送达。

(2)增加向受送达人是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送达的规定,同时删除分支机构接受送达须“有权接受送达”的限定。

(3)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的规定。

(4)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的规定。

(5)增加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规定,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四)是完善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协助制度,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相关规定;

第284条,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方式取证。

(五)完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1)第299条,对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除法定情形以外,应予以承认和执行;

(2)第302条,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所涉争议与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案件属于同一争议的,我国法院可中止审理;该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并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对于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诉讼。

二、加大虚假诉讼惩治力度

 在第115条中,增加“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的虚假诉讼,扩大虚假诉讼的外延。

三、增加“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特别程序

 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一节,明确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并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在死亡、终止等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以及违反遗产管理职责等特殊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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