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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专研 | AI文生图保护的思考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1-26     浏览次数: 121
五联专研 | AI文生图保护的思考

摘要: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并生效的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受到广泛关注,本文根据网络公开的资料,从AIGC的逻辑到国内外司法判例,浅谈一下个人对AI 文生图的思考。

关键词:AIGC ,AI文生图,作者,作品,著作权保护

一、AI如何文生图  

 AI文生图,首先得了解AIGC 的工作原理。AIGC是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简称,AI文生图只是其生成内容的一种。个人理解,图片生成的原理是基于计算机的深度学习模型,即将数据“投喂”给计算机使得计算机通过深度学习获得各种结果的概率集合,越多的数据将获得更符合文字对应的客观逻辑且适用各类场景的结果。这也是为何AI图片生成软件需要被海量的数据和图片训练的原因之一,但计算机毕竟不是人类,最终生成的结果如前所述是基于素材组合概率,因此若对生成图片的文字指令不明确或不精确,生成何种图片将难以预测,即便同一个释义,生成的图片结果也大相径庭。

二、AI文生图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著作权法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其保护的对象是作品的作者,保护的范围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目的是鼓励创作和传播。而AI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因此AI作为主体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受著作权的保护,但利用AI生成的图片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属于著作权的作者,对利用AI文生图的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本文通过对国内和国外的生效判例和案件分享个人观点。

(一)国内判例  

 回顾AI文生图第一案的网上公示的始末,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就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而言,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原告为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此基础上主要对作品的性质、独创性方面进行分析,认定该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双方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因判决已经生效,很可能被评为优秀或公报案例,但是深入思考,AI文生图的原理如前所述,是深度学习模型对大量数据和图片的训练后的概率结果,那么上述案例中的原告通过“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方式文生图,其所作的创造性劳动主要包括构思、将构思以文字形式输入计算机,对计算机生成的图片进一步提取提示词、精确指令及参数、选择成品等,其中构思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保护,对文生图的指令以及对最终图片的选择上,以本案为例,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提示句的方式文生图发布在平台,其并未以自己享有的著作权为基础进行文生图,而是基于Stable Diffusion软件所有的素材,输入文字提示词,由该提示词/提示句生成的图片是否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笔者存疑。

 个人认为该作品作为其他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进行保护可能更为合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文生图中的“文”不属于文字作品,“图”不同于美术、摄影作品。

(1) 文生图中的“文”主要是对构思客体的描述转化成几个提示词/提示句,而若该提示词/提示句指向的客体属于公共领域的素材,如仅单纯描述女子形象特征则如相貌、性格、适用场景等,该描述性文字不应作为文字作品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当然,若该提示词/提示句本身具有一定独创性,该提示词/提示句仍然可能构成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如前文所述,AI的文生图更多是一种基于大量数据和图片通过计算机模型训练产生的概率集合,同一个作者使用不同AI生图软件或,不同人使用相同AI生图软件,输入相同释义的提示词/提示句后,得到的结果是不一致的,甚至不是作者构思的内容的表达或完全的表达。

(2) 文生图中的“图”尽管是作者用AI工具将构思进行有形的表达,但其与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是也不同。美术作品是作者将构思通过点线面、光影、色彩等技术,不断进行调整、修改,属于作者对自己的思想的完全表达;而AI文生图,作者仅提供了思想,最终是AI素材经过模型算法产出的结果,而该结果并不基于作者的表达。而摄影作品,虽然也是作者利用工具,但摄影师是根据客观存在的客体进行拍摄,通过对客体的拍摄角度、天气、光影、相机光圈、曝光度、各类参数进行选择后的作品,而手机AI拍摄、傻瓜相机等虽然不用手动调整参数,但仍是对客观存在的客体进行有选择的创作;而AI文生图的客体是大量被用于训练的素材,生成的作品也并不基于作者的表达。

2、AI文生图被用于训练的素材是否侵害权利人的著作权。该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并没有对被告的抗辩“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进行审理,很大可能性是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的抗辩,这同时也是AI图生文的素材原作者面临的困境,具体在“国外判例”中将进行浅析。

(二)国外判例  

 2023年3月16日,美国版权局发布的《版权注册指南》明确了版权局不认可完全由AI生成的内容的可著作权性,对于(1)作品由机器创作或纯粹通过机械过程随机或自动生成,缺乏人类作者的创造性贡献的;(2)该作品中的传统创作要素,如文学、艺术、音乐表达或内容的选择、编排等由机器生成,缺乏人类作者的创造性贡献的,将无法获得著作权登记;但若(1)作品基本是由人类创作,计算机或其他设备只起到辅助作用的;(2)作品包含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同时,含有充分的人类创作的,可以对作品中的个人贡献部分申请著作权登记。指南中的上述政策声明在Thaler v. Perlmutter案中已被美国法院支持,在该案中Stephen Thaler利用其开发并所有的计算机程序(其本人称之为“创意机器”,以下简称AI)生成一幅名为“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画,Stephen Thaler申请将这幅画登记为AI所有者的雇佣作品向美国版权局申请著作权,以此开创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之路。美国版权局拒绝了该申请,理由是该作品 “缺乏支持著作权要求所必需的人类作者身份”,再次申明著作权是人类作者对其智力创作享有的权利。Stephen Thaler承认“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是AI生成的,但认为美国版权局应当将重新考量作品作者的身份,AI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类解释,但是在符合一定作者资格标准的情况下应被认可作为作者,AI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于AI的所有者。美国版权局毫不意外地再次拒绝注册该作品,强调 “由于著作权法仅限于‘作者的原创性智力构思’,如果版权局认定该作品并非由人类创作,则将拒绝注册申请”。Stephen Thaler以相同的请求提出了第二次复审申请,美国版权局复审委员会维持了版权局的决定。在三次被拒绝后,Stephen Thaler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2023年8月18日,该案作出判决认定美国版权局驳回Stephen Thaler提出的著作权登记申请是正确的,法院认为人类的创造力是可著作性核心的必要条件,虽然著作权法的边界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拓展,但是人类的创造性才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必要条件。相似的认定标准在héatre D’opéra Spatial案、Zarya of the Dawn案,也就是AI作品并不是完全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必须存在一定程度的人类参与即控制。

 2023年3月开始美国举办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主题听证会,其中针对著作权问题,权利人提出大模型使用著作权素材进行训练必须经过许可和付费,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开发企业也陆续尝试一些降低风险的措施,同时,2023年7月21日、9月12日,拜登政府先后召集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头部公司共同做出旨在使人工智能系统和产品更安全、更可信的自愿性承诺。以市面上使用率较高的两款AI生图软件为例,Stable diffusion2022年8月22日发布的用户协议中对作品著作权的许可以及使用限制有简单规定外,被训练素材的作者是否均自愿提供素材或知晓自己已授权软件使用者一个永久、全世界范围、非独占、免费、免版税、不可撤销的著作权许可,并没有进行确认;Midjourney及时更新了用户协议,以2023年6月21日发布的用户协议为例,Midjourney对使用平台软件的用户在遵守用户协议的许可证的前提下使用软件创建的资产由该用户拥有,但利用其他人的图像完成的图像归原始资产创建者所有,若购买“专业”或“超级”计划,用户可以不公开共享自己的资产。虽然两家公司都做了免责声明和购买服务,但其数据模型的训练素材的权利来源和授权可能还需要完善,目前,美国艺术家联合起诉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和DeviantArt未经许可获取与利用近60亿张图像作为AI生成器的训练素材侵犯了“数百万艺术家”的权利以及Getty Images起诉Stability AI未经许可获取与利用其著作权作品作为Stable Diffusion的训练素材的侵权案件等尚在诉讼中。

 通过对该AI文生图第一案,著作权保护的道路任重而道远,尽管对于AI文生图是否作为美术作品被保护本人还持有不同意见,但我国和国外针对AI生成的内容是否有著作权方面需要人类创造性付出的论点是一致的。希望通过案例研判和法条研读,能够更合理地衡平著作权中权利人的权益与公共利益,以适应不断迭代的科技发展和群众需求。

 本文仅为笔者尚不成熟的观点,如有不足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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