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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专研 | 专业赋能与法治护航——律师服务民营经济的创新实践与法治引领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3-07     浏览次数: 222
五联专研 | 专业赋能与法治护航——律师服务民营经济的创新实践与法治引领

 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注入强大信心与动力。司法部强调要以律师队伍为重要抓手,通过“律企携手同行”“产业链+法律服务”等机制,全面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文整合五联所律师近年来所办理的典型行政案例的实践经验,系统展现律师在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中的多维价值。

 新时代背景下,律师既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者,也是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战略伙伴。通过专业赋能与法治引领的双重路径,律师正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为民营经济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案例1:利用党中央的政策,影响行政案件走向

 在处理行政案件时,虽然法律条文的适用至关重要,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党中央的政策文件却能对案件产生更为关键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一起笔者代理的涉企行政案件,探讨如何利用党中央的政策,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

一、案件背景

 T某系杭州H科技公司的员工。2024年1月30日上午8点38分,T某在公司食堂买完早饭、端着餐盘前往就餐区时,因地滑而摔倒导致手臂受伤,后前往医院,诊断结果为肘关节骨折。2024年2月2日,杭州H科技公司向区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4月2日,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T某及杭州H科技公司均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T某在吃早饭期间受伤,是否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认定为工伤。针对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部分法院的判决予以支持,而亦有大量的判决予以否定。

三、政策运用的重要性

 在工伤保险资金日益紧张的背景下,人社部门往往倾向于谨慎处理工伤保险理赔。因此,单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论证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为此,笔者在阐述法律规定的同时,特别强调了党中央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政策方针。律师提出,根据党中央的政策及最高领导人的指示,“在促进科技创新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也需做好制度创新,引导和规范生产关系及产业生态等领域的新变化”。杭州H科技公司作为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质生产力的领军企业,T某作为奋斗在一线的技术人才,其在忘我工作、牺牲休息时间的情况下,社保部门应充分考虑其工作强度大、休息时间短、以公司为家的实际情况,提供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匹配的工伤认定制度,以满足时代对生产力发展的需求。

四、案件结果

 承办法官对笔者的观点给予了高度评价,多次表示“代理意见站位很高”。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区人社局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重新作出认定,将T某的情况认定为工伤。

五、结论

 尽管《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没有“政策”二字,只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一处提到政策,该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是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政策在行政案件中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因为,政策与法律天然具有密切的联系,政策可以作为法律的指导性原则,指引与制约着法律的制定,也可以成为法律本身。因此,在行政案件中,政策也应当被合理适用。

 同时,这也是实质法治主义的要求。社会是瞬息万变的,每天都会出现新的复杂的案件等待法官去解决,但是解决这些复杂案件的工具——成文法却是僵硬的,不能及时灵活地反映出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更何况,现今的社会是需要以行政为中心去主导的社会,即使再聪慧的立法者也无法创设出能够预见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政府的行政行为本身就是积极主动的,优先考虑的是效率问题而并不是公平问题,正因为这样,我们需要实质法治主义去填补这些制度上的缺陷,而弥补这些缺陷却是形式法治主义无法达到的。这就要求行政诉讼中要更多地对法律之外的东西,比如政策作为法律推论时的一个考量依据。

 此外,党中央的政策与下级党委的政策在权威性、效力、适用范围、内容侧重点、影响力、法律地位、灵活性和监督执行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党中央的政策具有全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而下级党委的政策则更具地域性、灵活性和操作性。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党中央的政策往往具有更高的指导意义和影响力。

 通过本案就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中,政策的合理运用能够对案件走向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在涉企行政案件中,结合党中央的政策方针,提出具有高度政治站位和时代意义的代理意见,不仅能够影响法官的判断,还能够促使行政机关重新审视其决定,最终实现案件的有利结果。

案例2:律师代表企业赴执法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将成为新趋势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领域的执法方式逐渐从传统的“命令-控制”模式向“协商-合作”模式转变。自2022年以来,笔者每年都会代表企业前往行政机关接受调查、参与行政处罚程序。律师的介入不仅能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还能协助行政机关查明事实、提高执法效率。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笔者代理涉民营企业行政处罚案件,分析律师在行政处罚协商程序中的角色定位与业务前景,为民营企业应对行政处罚提供参考借鉴。

一、案件背景

 2024年10月,S市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X市监局”)对L公司涉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笔记本封面上使用F大学等六所高校的校名注册商标(共计违法经营额17万余元)的商标侵权行为,拟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预计51万元)。

 接受L公司委托后,笔者前往X市监局沟通,提出L公司存在“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X市监局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经协商,L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X市监局同意将罚款从51万元降低至3.4万元(从3被罚款降低为0.2倍)——极大减少了L公司的损失。  

二、律师在行政处罚协商程序中的作用  

(一)协助行政机关查明事实,提高执法效率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律师作为企业的代理人,能够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沟通技巧,协助行政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例如,在本案中,律师通过提交证据材料、说明生产流程等方式,证明L公司仅负责笔记本的内芯印刷、装订等环节,封面由上海某公司提供,L公司并未直接参与商标侵权行为。

 同时,在行政处罚案件的进程中,调查取证阶段相较于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说,双方的对抗性最小、合作性最高。律师在调查取证阶段就介入,将有效降低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工作负担。  

(二)提出合法合理的协商主张  

 律师在行政处罚协商程序中的核心作用,是为企业提出合法合理的协商主张。例如,在本案中,律师提出L公司已尽到商标查验义务,且主观上无侵权故意,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此外,律师还建议以“加工费”作为违法经营额的计算依据,使处罚与L公司的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保证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三)降低沟通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律师的介入能够有效降低行政机关与企业的沟通成本。由于在行政处罚协商程序中,执法人员训练有素,行政相对人欠缺专业知识和谈判能力,造成双方沟通不畅。比如,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对企业主说“你把从轻处罚的理由以文字的形式交给我们,我们向领导做个汇报”;这句很“正常”的话,却在企业主这儿异变成了“向领导做个汇报?是不是要请客吃饭啊!”。

 相反,律师可以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谈判技巧,迅速与执法机关达成一致,避免了冗长的听证、复议或诉讼程序。这不仅减轻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负担,也帮助企业快速解决争议,恢复正常经营。  

三、行政处罚协商程序的制度背景,律师参与该业务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在行政处罚领域逐步引入“协商式管理”模式。例如,2023年9月1日发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了“认错认罚从宽处理”制度;陕西省商洛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也明确了“认错认罚从宽处理”制度。

 而随着行政处罚协商程序的推广,律师作为企业的代理人参与协商将成为常态。律师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还能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帮助企业争取最优的处罚结果。

 同时,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涉企行政处罚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律师介入行政处罚协商程序将日趋常态化。特别是在商标侵权、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行政处罚风险评估、协商方案设计、行政处罚听证代理等服务,为企业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持。

案例3:行政诉讼需要律师出谋划策,也需要企业顶住压力

 企业一旦受到行政处罚,将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资金扶持、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在不得已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企业的维权之路也仍然荆棘密布,这条路既需要律师出谋划策,也需要企业自身顶住压力。

一、案情回溯:行政处罚引发争议

 2024年11月9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以某医院排放的医疗废水“细菌总数超标80%”为由,作出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然而,医院一直对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医疗废水检测报告存在质疑,认为在医院自行安排的第三方例行抽检时均未出现细菌总数超标的问题;退一步讲,即便有可能超标,其幅度也不可能高达80%。为此,医院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提出陈述申辩,但卫健委并未采纳其意见。在案涉行政处罚作出后,医院及其负责人的声誉受到极大负面影响,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争议焦点:程序违法与证据效力

 笔者接受委托后,迅速锁定案件核心——抽检程序的合法性、医疗废水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须由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然而,现场监控显示,抽检时仅有一名执法人员在场,另有两名检测公司员工及一名医院员工参与。这一严重程序违法直接动摇了检测报告的合法性。

 鉴于以上分析,我方以医疗废水检测报告作为突破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之规定,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同时,针对市卫健委的抽检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之规定,在庭审中要求那一名执法人员赴现场说明抽检时的现场情况,进一步强化程序违法的证明。

三、压力之下:企业的坚持与法治的胜利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卫健委对医院施加了极大压力要求撤诉,但医院负责人坚信自身无过错,坚决拒绝妥协。这一态度为案件争取了关键时间。最终,卫健委自行复核抽检程序,确认存在违规,并于2024年11月30日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我方随后向法院撤诉。


四、启示:行政案件中,专业与坚守缺一不可

(一)律师的专业研判是关键保证

本案中,律师精准识别程序漏洞,熟练运用法律条文,将证据合法性争议转化为案件突破口,体现了行政诉讼中法律技术的重要性。

(二)企业的抗压能力决定维权成败

面对压力,企业的态度直接影响案件走向。本案,若医院因畏惧压力而撤诉,则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逆的损害。企业的坚守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捍卫,更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

(三)行政机关的自省与纠错值得肯定

本案中,卫健委最终主动撤销处罚,展现了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勇气。这一结果既是对法治原则的尊重,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正面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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