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第十届杭州律师论坛体育产业分论坛优秀奖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近年来电子竞技产业不断兴起,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新兴产业。电子竞技的竞技内容是不同的选手利用电子设备为工具,通过网络游戏平台进行选手与选手之间的智力和体力结合的比拼,根据不同的游戏内容,选手们通过自身熟练的游戏操作、不同的理解,安排不同的战术以及通过对临场局势的观察应变能力进行比拼,以求获得游戏的胜利。通过电子竞技比拼,可以锻炼和提高参与者的思维能力、四肢协调能力、意志力,还可以培养团队精神。近年来,电子竞技行业的发展势头非常迅猛,从全球来看,2019年电子竞技总观看人数增长到4.54亿,同比增长15.0%;核心电竞爱好者的人数将达到2.01亿,同比增长16.3%,其中,中国核心电竞爱好者预计达到7500万。电子竞技产业具有巨大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我国已成为全球电子竞技产业发展最快、最受关注的地区之一,全国电子竞技整体市场规模上千亿元,电子竞技员整体从业规模超过五十万人,预测未来市场需求量更大。但是,在电子竞技产业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2021年左右的RNG电子竞技俱乐部与选手MLXG(选手的网络名称)之间的欠薪讨薪一案引起了网络上激烈的讨论,同时该俱乐部也有存在与选手签约后,不同意选手上场参与电子竞技,也不同意选手转让到其他游戏俱乐部,俗称卡合同的行为,导致一些职业选手最终只能选择退役的情况,也引起了网友的激烈声讨。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与俱乐部之间的矛盾早已司空见惯,主要原因是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管理不规范,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犯,社会保险缺失、自由流动受限以及与电子竞技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合法劳动权益,也会影响电子竞技产业的持续发展。因此,对我国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进行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劳动权益
一、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定义
(一)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类型与工作内容
电子竞技职业选手指的是围绕不同类型的电子竞技项目比赛所配套产生的不同类型的人员,涵盖了电竞选手、电子竞技教练、电竞数据分析、电竞项目陪练等核心岗位,其通道大致可以分为初级电子竞技员、中级电子竞技员和高级电子竞技员。主要工作内容有:电竞选手及教练等人员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参加不同的电子竞技项目比赛,为参与电子竞技进行专业化的各项训练活动;数据分析师通过收集和研究电竞战队动态、电竞游戏内容,提供专业的电竞数据分析等。
(二)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现状
2019年4月15日—21日,大唐文娱针对电子竞技员群体通过问卷调查法进行抽样调查以及文献法,这部分从业人群呈现以下特征:
1、年龄分布。被调查的电子竞技员年龄在16-22岁之间的有54%,在23-30岁之间的有26%,在31-40之间只有16%,40岁以上仅有4%。
2、就业人群从业年限情况。通过数据整理可以看出,人员工作年限在1—3年之间的有58%,工作年限是3—5年的有30%,从业人员工作7年以上有7%,从业人员工作5—7年的4%,2%的从业人员工作不到1年。
3、学历分布。高中或中专学历的职业人员占被调查者总量的46%,大专学历的人员占38%,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16%。
4、薪资水平。一线选手、二线选手、青训队员的工资水平明显不同,顶尖电竞选手年薪基本能达到百万及以上。目前,选手的主要收入包括底薪、奖金、绩效奖金,有能力的还可以广告代言和签约直播等。选取电竞选手(明星选手外)、电子竞技教练、电竞数据分析以及电竞项目陪练等人群进行调研, 86%电子竞技员从业者的薪资是当地平均工资1-3倍,电子竞技员薪资普遍高于当地平均薪资。
5、根据以上数据可以得知,我国目前的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普遍从业年龄较低,学历较低,就业门槛较低,电竞行业从业者的工作年限都相对较短,但收入较高,普遍高于当地的平均薪资。鉴于这些选手的年龄、学历普遍较低,对自身的权利意识通常来说普遍都不是很强,无论是在签约时或是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容易因此受到利益的侵害。
二、我国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我国在规制和保障运动员劳动权利方面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也出台了一定数量的规范性文件。但对于新兴体育项目电子竞技中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群体的劳动权利保障方面规范甚少,主要沿用传统的体育项目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既无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亦无专门保障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劳动权益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特别是劳动权益保护相关的立法或政策性文件几近于无。统观我国所有层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涉及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主要有:
①效力层级较高的《体育法》中涉及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劳动权益保护的条款为第 32 条中规定的: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②部委规章层级的规范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但其中却并未涉及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劳动权益保护。
③全国群众性体育组织规范性文件有中华体育总会颁布的《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职业选手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积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职业选手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的运动员交流部分第 39 条规定了运动员交流必须通过双方俱乐部及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三方主体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并持协议到俱乐部双方所在地的注册机关办理交流注册手续。第 40 条规定了运动员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但以上文件也仅有这两条规定涉及了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劳动权益保障。
④部分省(直辖市)、市、区地方政府和部门所制定的政策性、会议决议等。例如:上海市《促进上海电子竞技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成都市《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竞+”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曲江新区关于支持电竞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版)》等。该类文件或会议决议中对于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大都并未直接提及,仅是宏观性的“保障从业人员权利”等笼统性的描述。
⑤电子竞技比赛赛事主办方对于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劳动权益保护也有些许的规定。
三、我国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电子竞技领域法律规范相对缺失
电子竞技是一个新兴产业,目前关于电子竞技行业的相关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仅有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主要也是对电子竞技赛事、场地作出要求,主要是规定赛事举办中涉及的一些原则性的问题,甚少涉及到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此外,各地政府发布的文件也多以支持行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为主,很少有涉及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劳动权益保护的规定。
(二)电子竞技选手与电子竞技俱乐部的法律关系不明确
目前,由于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与其所属俱乐部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对其法律关系的界定也存在多种说法,主要有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等。“劳动关系”说认为,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与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关系,其实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与俱乐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与俱乐部之间需要遵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关系”说认为,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适用民事法律调整,并认为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竞技能力是其劳动能力,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向俱乐部提供劳务,俱乐部给予报酬,双方的关系及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鉴于此,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与俱乐部所签合同的性质认定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从《关于加强和改进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的整体内容结构出发,相关政府部门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足球运动员工作合同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的不同之处,明确提出应当根据足球行业特点约定其他条款。
对于电子竞技项目中的法律关系、合同性质等一些问题,建议暂且将这类合同单独归类为电子竞技合同,类同于对足球运动员工作合同的应对办法。结合传统体育行业的经验,赛事组织、协会内部的规章制度、自治规定或者合同中的条款,顺应项目特征,体现出奇的特殊性。对电子竞技行业的合同性质判断,同样需要照顾到电子竞技行业的特殊性。该说认为应借鉴传统体育中运动员所签订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参照行业中一贯的做法,例如转会费、青训补偿等。这些在普通劳动合同中是无法体现的,但这类普通劳动合同无法覆盖的内容,又恰恰关系到电子竞技行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以及整个行业群体所面临的风险。
(三)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社会保险失位
电子竞技职业选手普遍入行年纪较小,职业生涯较短,经常每天进行十几个小时的高强度训练,且普遍存在夜伏昼出的情况,同时电子竞技的竞技模式是需要坐在固定的设备旁边进行,因此,久坐成了普遍现状。同时,电子竞技因其对抗训练的特殊性,在追求极致操作的同时,伤病也慢慢找上这些年轻人。眼部、腕关节系统与脊椎系统疾病几乎伴随每一个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不规律的作息加上缺乏运动加重了患病的风险。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伤病认定标准,只有当运动员身体情况影响到比赛时俱乐部才会予以重视,俱乐部除了替运动员的医药费买单外并不需要再承担其他的责任。同时,由于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生涯与其他行业相比异乎寻常的短暂。加上电子竞技职业选手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再就业困难重重。而部分电子竞技俱乐部没有为运动员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也使得他们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待遇,劳动权益保障根本无从谈起。
(四)电子竞技职业选手自由流动受限
与其他体育项目的运动员一样,在行业金字塔顶端的部分电子竞技职业选手更希望通过在不同俱乐部之间自由流动以提高他们的收入,其他俱乐部也希望引入这样的电子竞技职业选手,通过这部分职业选手补强队伍的实力,或者通过职业选手的名气来为俱乐部带来热度。但是,现有的制度和合同约定使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流动受到限制。根据中国电子竞技俱乐部联盟(ACE联盟) ①发布的《中国电子竞技俱乐部联盟规章制度》的规定:a.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在合同未到期时从俱乐部离职,必须经过俱乐部的批准,不享有普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b.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在合同期内若想要更换俱乐部,不得自己与目标俱乐部接洽,必须由目标俱乐部与原俱乐部达成一致条件后,才可以与新俱乐部商讨工作条件问题。这就变相限制了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自由流动。
鉴于俱乐部培养一个明星的职业选手,确实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电子竞技俱乐部出于对自己利益的保护,通过签订各种名目的合同以限制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任意解除权,并通过转会制度设置一定的转会费也在情理之中,但如果这些限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也会导致职业选手的流动出现困境,同时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我国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议
(一)健全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劳动权益保障立法
当前我国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劳动权益保障仍面临着很多问题,电子竞技行业亟待立法,以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电子竞技职业选手风险高、议价能力弱、安全保障缺失、风险分散能力堪忧,一旦发生伤害,极易陷入困境。首先应在体制结构上完善电子竞技的相关立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乃至国务院出台规制和保护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原则性文件。对电子竞技除了通过部门法进行规制外,还应当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体育法》和地方性法规等方面有专门的配套立法规定,从而形成结构完整的电子竞技劳动权益保障规范体系。
1、首先需要在立法上补足漏洞。通过立法的方式再源头上就厘清电子竞技俱乐部与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关系后,即能明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进而可以改善实践中存在的认识不一、司法裁量不一的窘境。同时,以立法的形式对电子竞技俱乐部从设立到运营进行系统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竞技俱乐部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以使行业更加规范、系统。
2、参考成熟且立法相对完善的其他行业。相比较传统的竞技体育行业,电子竞技领域缺少相对应的法律法。立法的层级有许多,需要协调的法律也有很多,立法并不是简单化地处理问题,而是系统性的复杂工程,其中既需要对各方权益的衡量,也需要对整个行业的把握。我们可以参考较为先进的行业立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其中符合电子竞技行业发展的部分予以借鉴。
(二)明确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与电子竞技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电子竞技俱乐部和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之间的纠纷案件逐步增多,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便是电子竞技俱乐部与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同上文所述,对于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尚存在争议。且在实践中,许多电子竞技俱乐部与职业选手签订类似《合作协议》等名目的合同,以试图将双方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但双方的主体地位显然不是合作关系,职业选手实质上为俱乐部提供的是劳动,而这种劳动关系被各类名目的合同所掩盖,加之电子竞技行业相应法规不完善、行业规则不健全,故应当从源头上明确二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属性。电子竞技是新技术与传统产业结合的产物,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只不过是通过俱乐部所提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来实现智力劳动的劳动者,其劳动者本质和劳动者的身份并未发生改变。我们借助从属性理论来分析电子竞技俱乐部和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之间得关系可以发现,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必须遵守电子竞技俱乐部关于工作、休假等详细的规章制度,服从电子竞技俱乐部的工作内容安排,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向电子竞技俱乐部提供的是数字劳动,电子竞技职业选手是在电子竞技俱乐部的管理下依靠电子竞技俱乐部提供的生产资料从而为电子竞技俱乐部提供数字劳动的,并由电子竞技俱乐部向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给付报酬。没有工资电子竞技职业选手是不会给俱乐部提供劳动的,在此基础之上笔者认为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对电子竞技俱乐部具有从属性。作为用人单位的电子竞技俱乐部“力量”、“资源”远远大于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个人。电子竞技职业选手无论在人格上、组织上、还是经济上都和电子竞技俱乐部之间具有从属性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三)落实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的缺失是这个行业最为常见也最为普遍的现象。由于电子竞技俱乐部与职业选手之间很少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俱乐部和很少为选手缴纳社会保险。且由于选手的行业生命周期普遍较短,很多职业选手可能早早就会面临失业的风险,对于一个年轻且受教育程度较低,又没有其他一技之长的年轻人来说无异于变相限制了其以后的发展。此外,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出现上面的几率也较高,伤病的类型也具有普遍性,他们对于保险的需求相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也更具有特殊性,因此在险种上可能需要对我国现有的险种进行更新。其次,建立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工伤保险制度为例。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工伤风险与传统行业不同、其生涯短暂,且伤病往往有慢性病初期不易发掘的特点。有鉴于此,对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工伤保险项目应考虑在《病防治目录》中增添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专项疾病。
(四)完善电子竞技职业选手转会机制
1、完善电子竞技职业选手转会纠纷处理机制。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具有运动寿命较为短暂的特点,通常生涯只有 5 年左右。对于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说这个时间可能刚刚入行,而对于电子竞技职业选手而言,这5年就是他的整个生涯。为了在短暂的生涯里取得成绩打出身价,他们往往会选择进行高强度的训练,受伤的风险也就随之而来。因此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与俱乐部一旦陷入了转会纠纷,那么他们将不得不面临长时间的诉讼程序以及停赛的风险,有的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在此过程中不得不选择退役。对于这种纠纷,处理的办法通常是赛事方先行介入,做居中调停者对双方进行劝解,这个调停仅仅是联盟作为中间人为这个赛事的顺利开展而进行的劝导,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通常有关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都是先进行劳动仲裁,之后接诉讼的模式。此时建立专门的电子竞技体育仲裁机构来对转会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进行及时的处理就显得尤为必要了。专门的电子竞技体育仲裁机构高效便捷,符合《体育法》关于运动员纠纷处理的规定,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具体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则需要国务院另行规定。电子竞技职业选手无需进行长时间的诉讼来浪费自己短暂的职业生涯,而且仲裁机构可以启用退役高水平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电子竞技项目联盟赛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等相关专业人士去担任仲裁人员,既取证方便,仲裁结果又专业令人信服,这种纠纷处理机制一举两得。
2、完善电子竞技职业选手转会细则。国内现在有许多发展较为完善的电子竞技赛事联盟,如《王者荣耀》的KPL联盟和《英雄联盟》的LPL联盟等。这些赛事联盟拥有详尽的转会规则和转会前的合同基础条款约定。从加入该赛事联盟开始这些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和电子竞技俱乐部就需要遵守联盟的统一规则,包括薪酬待遇、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和战队的资格认定、比赛规则以及纠纷处理等。
五、结语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多,我国的电子竞技行业的规模已经处于全球领先的地位,但是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较多。近些年,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改善调整新就业形态的官方文件,也有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及指导性文件等,但这些文件尚不能对电子竞技行业形成系统性的规制,电子竞技选手的劳动权益保障也存在挑战。我们既不能简单地出台一下僵化的规定将行业限制得过于死板,也不能不做任何限制任其自由发展,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既要考虑到职业选手的根本利益,也要考虑到俱乐部的合理期待。我们应力求在规制电子竞技行业发展时实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有机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而有之理想的状态,实现发展和规制的合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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