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旨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平竞争、促进高质量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首次以基础性法律形式确立了民营经济的平等地位。然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的核心障碍往往源于社会文化层面的隐性阻力——即“软性歧视”。这种歧视并非明文规定,而是根植于传统观念、制度惯性及舆论环境中,表现为对民营企业财产权合理性的质疑、对非劳动收入的道德审判、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区别对待。若不能破解这些深层矛盾,平等保护原则恐将沦为纸面承诺。
一、“软性歧视”的根源与表现形式
1.传统观念与意识形态的历史包袱
中国长期受“劳动至上”传统价值观影响,将劳动视为唯一正当价值来源,而资本、技术、管理等非劳动要素的贡献常被贴上“剥削”标签。改革开放初期民营经济的“原罪论”遗留,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对民营企业家合法财富的质疑。例如,部分舆论将企业家通过合法经营积累的财产视为“非劳动收入”,甚至等同于“剥削剩余价值”,这种认知偏差直接削弱了民营经济的社会认同基础。
2.政策执行中的隐性壁垒
尽管《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禁止市场准入歧视,但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垄断依然存在。例如,部分地方政府在招投标、政府采购中优先考虑国有企业,或在要素分配(如土地、信贷)中设置隐形门槛,导致民营企业面临“玻璃门”“弹簧门”现象。此外,行政执法中的“趋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等乱象,进一步暴露了基层执行者潜意识中的歧视倾向。
3.舆论环境的污名化倾向
社交媒体中“资本家剥削牛马”“996福报论”等标签化叙事泛滥,将劳资矛盾简化为道德对立。个别民营企业违法案例被放大为群体形象,导致公众对民营企业的信任度下降,甚至影响司法裁量的中立性。例如,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官、仲裁员可能因舆论压力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忽视民营企业的合法诉求。
二、消除“软性歧视”的路径探索
1.理论重构:为“非劳动收入”正名
需突破传统劳动价值论的单一化解读,明确按生产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合理性。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条,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其通过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创造的社会价值应与劳动贡献同等受保护。清华大学蔡继明教授指出,唯有从理论上承认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才能消除“保护私有财产是权宜之计”的误解,使平等保护原则深入人心。
2.制度保障:以刚性约束破除隐性壁垒
执法监督机制:落实法律中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规范异地执法”等规定,建立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严查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例如,司法部正在推动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涉企行政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可有效遏制趋利性执法。
政策协同:配套清理与上位法冲突的地方性法规,如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缩短、常态化清理市场壁垒等举措,需与法律同步推进。
司法中立性:在劳动争议、经济纠纷等案件中,严格区分民事与刑事界限,避免因舆论压力将合法经营行为刑事化。
3.舆论引导:重塑企业家社会形象
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民营企业对科技创新、就业吸纳的贡献,扭转“逐利原罪”的刻板印象。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八条规定,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此外,媒体应避免片面渲染劳资对立,转而关注民营企业在数字化、绿色转型中的引领作用。
4.专业支持:发挥律师在权益保障中的关键作用
律师作为法律实践的核心力量,在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平等保护原则、消除“软性歧视”中发挥多维作用。其一,通过合规咨询与风险防控,协助民营企业识别并规避地方招投标、信贷分配中的隐性壁垒,推动政策执行与法律文本对齐;其二,依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手段,纠正“趋利性执法”或区别对待行为,借助最高法“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其三,以立法建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等方式参与政策优化,清理地方性法规中的所有制偏好,促进制度公平;其四,通过法律声明、名誉权诉讼及普法宣传,遏制污名化舆论,重塑民营企业社会形象;其五,开展企业家培训与法律指南编制,提升企业应对歧视的维权能力,强化财产权平等保护认知。
律师群体的深度参与,不仅为民营企业提供现实权益保障,更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协同行动,弥合法律与实践的鸿沟,推动平等保护从“纸面权利”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石。
三、从“权利宣示”到“文化重构”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26处“平等”“公平”“同等”的表述,不仅是法律文本的突破,更是对社会价值观的宣战。消除“软性歧视”,需要从理论到实践、从制度到文化的系统性变革。唯有当社会普遍认同“合法财富即正当权利”、当政策执行者摒弃“所有制偏好”、当舆论场域不再污名化民营经济,平等保护原则才能真正落地生根,成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石。这不仅关乎法治的尊严,更关乎中国式现代化的未来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