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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青训 | 仅缔约能否主张保密费与竞业补偿金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04     浏览次数: 42
五联青训 | 仅缔约能否主张保密费与竞业补偿金

 近日,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第十六期青年律师培训如期举办,本次培训由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李谦律师主讲。

 本次培训分享的案例是由李谦律师办理的一起关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争议案件。李谦律师为大家介绍了案件背景:某公司司机离职后,以自己签订过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条款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30余万元。

 本案中,我方作为公司的代理律师,庭审中我方主张:首先,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对所接触到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是法定义务,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员工履行保密义务并不以单位支付保密费为前提。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申请人的工作岗位是司机,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竞业限制条款以及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最后,最后,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本案中,该员工为驾驶员,其了解到的信息并未构成其重新择业的便利条件,也未限制其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该员工重新择业并未造成不利影响。后该案又经历了一审、二审,均支持我方的抗辩理由,驳回了该员工的全部诉请。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虽然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是双方平等自愿签署的,但是因为签署该协议和条款具有较高的身份要求,因此并非签订了该协议,后续就一定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者费用。

 培训后,与会青年律师围绕案件处理思路、司法实践难点等展开了热烈讨论,分享了各自的看法和经验。青年律师纷纷表示,本次培训不仅增强了大家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也为今后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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