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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火烧乡长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4-23     浏览次数: 1341
征地拆迁·火烧乡长

征地拆迁·火烧乡长

——方某等村民妨害公务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2月,因水利工程建设需要,衢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柯城区万田乡下方村的部分集体土地。下方村多数村民因不满政府的征地赔偿标准,不愿配合政府拆迁,方某等人组织村民在通往征地现场的道路上,拉横幅、搭建大棚,派驻专人负责现场守地,长期对抗征地拆迁。政府满足部分村民合理诉求后,村民又提出要求划入白云街道的无理诉求,拆迁工作再度陷入僵局。案发前又购买汽油、柴油、石灰包、蜡烛、香等物品。2016年7月11日7时许,万田乡人民政府再次组织500余人,拟对征收土地进行丈量。村民则集聚200余人在征地现场蹲守,双方在对峙过程中,因情绪激动行为失控,现场有村民向政府工作人员泼洒汽油,遇到地上的明火,导致万田乡人民政府乡长梅某、万田乡人大主席叶某被烧伤。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根据梅某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以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至柯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案件背景

方某家属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为其聘请了律师,律师六次会见方某,方某自己表示不认罪,每次讯问笔录都认为自己不在案发现场,没有直接与政府对抗,更没有泼洒汽油,律师根据方某自己的陈述,也表示方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然而,检察院已经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案犯共涉案21人,其中除10人被取保候审之外,有11人被刑事拘留。

方某家属找到承办律师时,案件已经即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尚未开示,主要案情尚不明朗,尤其是涉及到方某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承办律师根据家属的描述,基本判断案件排名中处于比较靠前的位置(犯罪嫌疑人排名非第一即第二,但家属仍坚持无罪)。此外,受害人的伤势鉴定结果将会影响案件的起诉罪名,如果构成重伤妨害公务罪将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起点刑期从3年以下升格为3-10有期徒刑。家属对承办律师的分析尚存疑虑,期望本地律师所做出的无罪判断能够实现,表示暂不聘请承办律师。

二周后,方某家属得到准确信息,方某在21个犯罪嫌疑人中排名第一,罪名为故意伤害,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咨询阶段承办律师的分析中都被不幸言中,此时,方某家属反而比较信任承办律师的预测,进而聘请担任方某的辩护人。

三、辩护思路

由于该案件发生在G20峰会前夕,且案件涉及到当地的政府的工作人员,案件在衢州当地的影响非常大。案件辩护环节,首先判断该案件应当做罪轻辩护,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其实从案件的影响程度和造成的损害结果,辩护余地都不会太大。辩护人认为对于案件量刑的核心证据反而是被害人梅某某的伤势鉴定结论比较重要。如果构成重伤,刑期一般不会少于5年;如果仅构成轻伤,则按照妨害公务量刑,最高刑期只有三年。根据上述分析,辩护人在会见时,与方某表明了辩护的基本思路和策略。同时也问到方某对鉴定报告的意见,其表示没有签字确认该鉴定报告。查看案卷,21个犯罪嫌疑人中,只有方某1个人没有签字确认伤势鉴定报告。这一点至少从程序上,给重新鉴定留下了理由,如果从事实上能够再找到比较强硬的证据,推翻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还是有可能的。

四、申请重新鉴定

辩护人受条件限制,只能从案卷资料中找到受害人梅某的烧伤照片。根据几个身体部位的照片反映的情况,结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分析,发现鉴定结论确实存在诸多疑点:

1、辩护人根据阅卷资料详细比对了现有的鉴定规范,并根据案卷中的鉴定照片进行对照分析后,认为根据计算烧伤体表面积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新九分法”,即将全身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的等份,另加1%。第二种是适用于较小烧伤面积估算的“手掌法”,不论患者的性别、年龄,五指并拢后的手掌面积约为其自身体表总面积的1%。

而本案中辩护人认为梅某的整体烧伤部位按照“新九法”计算较为合理,而部分的烧伤则按照“手掌法”估算较为合理。

2、辩护人根据上述鉴定计算损伤的方法及案卷照片,认为被害人梅某某的实际损伤面积计算应如下:

(1)躯干(含会阴)总面积为27%,其中背部占13%,会阴占1%;未涉及损伤,应减去14%。躯干前胸总面积13%,但肚脐附近至会阴部未受任何损伤,辩护人认为受伤面积不超过50%,即6.5%(鉴定报告结论为13%,视同为前躯干部位全部损伤),故躯干部分应当减去20.5%的面积,其实际应计算损伤面积仅为6.5%。

(2)头面部,根据伤者头发浓密,未见明显疤痕及结痂等分析,头部属基本完好,不应计算烧伤面积,应当减去3%。额头部分基本完好,应减去1%。综合应当减去4%,实际可计算烧伤面积不应超过5%,而鉴定报告实际计算为7%。

(3)上肢部分占总面积约18%,但伤者双上臂部位基本完好,该部分面积约7%,左手手掌内侧基本完好约1%,而鉴定报告将上臂7%、前臂6%、手5%均视作损伤,该认定明显与照片不符,故实际应计算损伤面积不应超过10%。

综上,辩护人根据案卷照片并结合鉴定计算损伤的各种方法,推算的实际损伤面积应为21.5%,明显达不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二级标准30%的损伤面积。由此辩护人认为衢州市柯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存在严重的偏差,并依法向柯城区检察院提出了重新委托鉴定的申请。

辩护人向公诉人提交了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并详细罗列了理由。公诉人基本认可辩护人的观点,在退查补充提纲中,列明辩护人对伤势鉴定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重新鉴定。梅某的损伤面积为23%,与辩护人提出21.5%的意见仅仅相差了1.5%。鉴定结论变更后,案件以妨害公务罪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五、案件判决结果

新鉴定结果无疑对辩护人、被告人都是重大利好消息,案件有了重大进展。但此时被告人仍坚持自己是无罪,辩护人在会见时,方某坚持要求做无罪辩护;公诉人在询问被告人时,也拒绝认罪。在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后,主审法官特地把辩护人留下,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也表示该案件构成犯罪没有大的争议,但方某目前还要求无罪辩护,如果方某继续坚持无罪辩护,辩护人只能基于独立辩护权提出解除委托。主审法官也表达了这个案件是本地一号大案,政府、社会都十分重视案件结果,电视台可能要播放庭审的部分内容,因方某是排名第一位的被告人,对案件审理的庭审进度、社会效果、最终的量刑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方某在法庭上态度较差,可能会顶格量刑;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讲,案件已经被羁押了12个月,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要求辩护人,再做被告人工作,争取良好的庭审效果。

要说服被告人认罪,首先要从被告人的家属入手,争取家属的理解,再通过家属亲情影响被告人的想法;其次辩护律师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司法实践情况、认罪与不认罪的结果等方面来综合判断案件的结果,从实际量刑的效果来跟被告人分析。经过各方的努力,被告人终于在开庭前同意认罪。

由于案件的重大影响,案件开庭时柯城法院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法庭第一排就座,市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领导都到现场旁听,两家电视台全程摄像。

最终案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处方某二年有期徒刑。方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法院、检察院对辩护人的辩护工作表示赞赏。

文书案号: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

                                                                        承办律师:王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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