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个形式协议离婚,更有效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离婚协议效力问题探析
承办律师:吴燕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温州人,在杭州居住。因和妻子张女士两人长期两地分居,感情不好了,打算离婚。和大部分人一样,想要低调行事从协议离婚入手。协议不成再通过起诉法院离婚。
结婚十来年了,有一个孩子念小学,随王先生居住。共有房产若干,商铺若干,还有一家企业在运营。
办案思路:
考虑到王先生一再要求可以协议离婚尽量协议离婚的要求,通常思路就是拟定离婚协议。但是在拟定离婚协议之前,会告知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很多当事人不能理解,以为协议签订了,就马上生效了。或者不能反悔了。
在这次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所以,离婚协议的签订只能以离婚为生效条件。不然任何一方可以随意反悔。因此为了可以起到固定协议结果的作用,我给王先生建议采用“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方式来离婚。
婚内财产协议,或者简称婚内协议。可以双方自由的协商达成一致,共有财产如何分割。且一旦达成一致,签订好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还无需公证。因此我认为,在双方离婚过程中,均由协议离婚的意愿的,可以采用首先订立“婚内财产协议”的形式将财产部分的分割固定下来。这样不但有利于推进离婚的进程,也减少了不必要的时间精力的浪费。
裁判要旨:
相对于婚内财产协议,属于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因是否离婚而不生效。因此,在诉讼离婚时直接以婚内协议来保护已经达成一致的财产分割约定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