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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的维权救济道路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2-03-13     浏览次数: 2712
小股东的维权救济道路

小股东的维权救济道路

------股东知情权的司法实务探究

承办律师:周庆艺、金盈

一、案情简介

    案起小股东利益受损,对公司治理处于失控状态。

    沈某原是某医药公司的董事长也是该公司的股东,持有30%股权,在董事长职务被大股东通过操纵公司董事会罢免后,沈某先启动了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案,但是由于该案超过六十天诉讼时效,沈某只能忍气败诉。接下来,该医药公司股东会为稀释沈某的股权,在沈某事先不知道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对该公司增资扩股的方案。嗣后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次股东会决议。而在庭审中,在主审法官的要求下该医药公司向沈某出示了《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沈某庭后看完资产评估报告后发现其中有多笔费用开支和资金进出的账目和凭据无法在评估报告中真实体现,公司在大股东的操控下经营管理混乱,沈某认为自己的股权比例虽然很少,但是作为公司的元老级管理人员,不能眼睁睁的看着大股东们利用职务之便,随意用各种借口耗用公司的资产,报销名目繁多的费用,最后使公司运作陷入不利的僵局。沈某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的规定,通过书面的方式对资产评估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真实的资产现状提出质疑,同时要求公司能安排自己能查阅相关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但遭到公司的断然拒绝。于是,沈某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股东知情权受侵害为由,状告该医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提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所对应的各项资产明细表及相关会计原始凭证。

 

二、办案过程和思路

    本案的特殊之处:小股东维权之路“难”!

    本案系小股东利益受损的典型表现,由于沈某仅持有该医药公司30%的股权,而该公司章程又对股东权益的处分使用等设置为资本多数决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沈某对该公司的治理完全处于失控的状态。虽然针对该公司召开的一系列董事会、股东会作出的不公平的决议,沈某均启动了法律程序。而通过诉讼,即便法院能支持沈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已经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但是毕竟占有公司多数股权的大股东不是沈某,大股东也完全可以利用利用其优势控股地位,以投票权的简单多数即可控制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决定公司的管理者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将自己的意志直接体现为公司的意志。因此,沈某找到我们时,急切地需要律师能帮助他在知情权案件中取得胜利。

    本案的另一特殊在于对方医药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虽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在庭审的较量中有原告即有被告,作为一个执业共同体我们也总会遇到形形色色的对手,而这些遇到的人今天是对手也许明天就会成为朋友。但是这次我们碰到的对手,只能用“难缠”两字形容。对方律师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曾从事过财务及审计工作,具有会计师中级职称和注册会计师资格,对于公司诉讼纠纷一案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沈某在力争维护股东权益的路上,对方律师凭借自身的实战经验处处给沈某设置障碍,因此沈某也对此显得相当无奈。

厘清案件思路,主动出击

    《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条款仅有第三十四条,其规定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 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此,沈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先通过该条规定的前置程序要求公司能安排自己能查阅相关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在遭到公司拒绝情况下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在准备起诉的过程中,因《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并未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罗列规定,为了避免对方律师“钻法律空子”,对于诉讼请求如何表述我们也做足功课。最后我们向一审江干区法院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提供本公司的200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所对应的各项资产明细表(财务月报表、资产明细表、资产损益表)及相关会计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

艰难一、二审至执行阶段,双方各执一词。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审双方主要集中在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性。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股东知情权的范围。2、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具体方式。

焦点一: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性。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系基于股东社员权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是为预防个别股东滥用此权利,干扰公司的经营秩序,危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规定了诉讼前置程序,同时规定了正当目的性限制原则。《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因为财务信息掌握在公司一方。这一规定将举证责任划给公司,有利于保障股东的账簿查阅权。

    被告在一审中主要强调原告沈某查账的不正当性,可能损害被告的合法利益。被告认为:原告自2008年10月份开始至今,为了个人私利,不断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此次查账的目的,并非为了核实资产状况,而是为了下一次无理的官司或纠纷寻找借口,不断浪费司法资源及扰乱被告正常秩序和精力,从而迫使被告停产、工人失业的目的。

    我们认为:虽然被告 罗列了大量证据证明答辩人查账的不正当目的,而这些证据均为沈祥熙作为股东依法维护自身的股东权益引起的纠纷,与本案均无任何的关联性。所谓“不正当的目的”应该是指,比如与公司有同业竞争的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及资料将所获知的事实向他人通报获利,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或占为己有,这些行为才应当被视作对公司经营的严重损害。

焦点二: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我们提出的诉讼请求归根到底是要求查阅对方公司的原始凭证,而这恰恰是公司不愿且抗拒的,究其原因是为什么呢?《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界定为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公司法对会计账簿的规定在实践中仍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分界不清;二是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否包含会计凭证并不明确;三是对会计凭证的查阅未作规定。

    被告认为原告将《公司法》三十四条查账的范围作了明显的扩大解释,不符合法律的宗旨及目的。

    我们通过学习《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后认识到,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其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财务会计报告则是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的,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也就是说,财务报表的形成过程大致如下: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含总账和明细账)→财务报表。

    而《公司法》三十四条所指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与《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一致:“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按其反应的内容不同,分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因此,记账凭证、登记账簿、财务报表都主要是对前一阶段形成材料的分类与整理,一旦存在差错,既比较明显又比较容易核实,因此许多财务造假的行为往往起始于源头,即财务原始凭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更全面地维护其股东权利,原始凭证的查阅是关键。

焦点三、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具体方式

    在本案中,被告医药公司提出上诉的理由之一在于,一审原告并未提出关于在被告财务室进行查阅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存在作出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抛开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否存在超裁的问题,公司法对知情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上存在不明确性,如会计账簿查阅的具体方式、时间、地点、是否可以委托专业人员代为查阅、审计等等。如果法院支持原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但不明确查阅的地点的话,倘若个别股东取得账簿凭证后拒不返还,公司是否还要提起返还账簿凭证之诉?

    而本案最终在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是,原告沈某并非专业会计师、审计师,而原告股东的知情权实现并不在于由股东本人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账簿凭证,而是在于知道公司全面真实的财务信息。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原告需要专业会计师陪同前去查账也遭到了一定的阻挠,可谓股东维权,一波三折,处处设障。碍。

三、裁判要旨

    本案一审江干区人民法院(2010)杭江商初字第1080号判决认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沈某作为股东要求医药公司提供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明细表及相关会计原始凭证,系股东基于社员权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一审最终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商终字第133号判决认定:“沈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所对应的各项资产明细表和会计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均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其编制依据资料的范围之内,公司股东有权依法对上述材料进行查阅。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四、本案的启示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有限公司小股东维权的纠纷案件,究其原因,主要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但对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却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另一方面,在现代公司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并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致使其难以准确、及时掌握公司的运作状态,也难以防止董事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股东权益的侵害。

    因此,有限公司股东在治理构建公司的过程中,首先应当通过公司章程的合理设置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比如:1、股东会、董事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2、小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应坚持写明在一定情况下股东对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交易凭证的无条件查阅权,。同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有权聘请注册会计师查阅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公司应给予配合,费用由聘请会计师的股东承担。3、章程中应对诉讼中认定公司五年连续盈利的标准作出规定,同时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股东有理由相信公司有五年连续赢利时,异议股东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核查等等可以对公司的赢利状况作出正确认定的条款。4、应在章程中约定对程序瑕疵或内容违反章程决议的异议的起算时间的方法,以免实际操作时小股东处于被动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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