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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专研 | 从首次参与检察听证反观律师代理民事监督案件的技巧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3-10     浏览次数: 718
五联专研 | 从首次参与检察听证反观律师代理民事监督案件的技巧

 2020年10月,我有幸被选聘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021年3月9日,是我以人民监督员的身份首次参与检察听证。虽然从听证程序上来说与法院庭审程序基本类似,但本次角色的转变与互换,让我对检察听证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让我知道了检察官眼中的完美律师画像,最重要的是,使我有机会从第三方视角,对律师代理民事监督案件进行反思和完善。

一、检察听证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就是生效裁判文书,可以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于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不影响执行。同时该法第二百条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即存在第二百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若被驳回或再审法院逾期未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根据《听证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据此,我应邀参加本次检察听证活动,也是作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活动进行监督。

二、检察听证活动的程序

1 .听证会的启动:依申请或依职权

 根据《听证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可见,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听证,有两种启动方式:一个是检察院依职权召开听证会,另一个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如果检察院经审查,同意召开的,应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若不同意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听证会的参加人员

 根据《听证规定》第六条规定,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

3.听证会的召开地点

 听证会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有特殊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举行。听证会席位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听证会的准备工作

 根据《听证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二)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三)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四)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5.听证会的听证程序

(1)确认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

(2)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3)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4)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5)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6)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7)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8)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6.听证结束后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7.其他事宜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公开听证直播、录播涉及的相关技术和工作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三、首次参与检察听证活动的感受及反思

 今天,我首次以第三方人民监督员身份参与听证会,内心是非常激动和期待的。我在得知参与听证的消息后,第一时间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将与该案件有关的一审、二审及再审裁判文书下载打印进行学习预习,并在梳理基本案情及理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观点,准备了三个问题。在参与庭审过程中,仔细倾听了申请人的代理律师非常认真、仔细、详细地阐述,也了解了其他申请人面对申请人提出的种种质疑所进行的解答和回应,同时,承办检察官对本案审查也非常仔细,询问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若干个关键性的问题,甚至检察官还发现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在复印法院案卷时遗漏了一张发票,以致于金额对不上。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在最后陈述之后,检察官宣布听证结束。之后,检察官邀请参与本次听证活动的三位人民监督员对本案进行了合议,沟通交流了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最终,检察院将择期作出决定。

 听证活动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是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检察活动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我通过参加本次活动,从第三方角度来倾听申请人代理律师的阐述,反观平日里自己作为代理律师发表意见,感受还是很不一样的。反思和总结是促使自己不断进步的动力和源泉,或许我存在的问题是普遍性问题,在此我把参加本次活动后的一些思考分享给大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首先,律师代理民事监督案件需要更加仔细研究案情、做足准备工作。

 通过本次参与检察听证,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律师想要代理民事监督,必须在案件细节事实上下功夫。本次申请人代理律师,对案件烂熟于心,尤其在细节方面。不仅发现原审原告提供证据的多处金额不一致、日期不一致、名称不一致、相互矛盾的地方,而且发现存在未举证供货、未提出公章鉴定等举证不到位之处,还提出该案件是虚假诉讼的意见。用长达七页的民事监督申请书,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出听证申请,特意从深圳赶来参加听证会。我站在律师代理案件的角度,该律师可谓是尽职尽责。但,对于案件争议较大的部分事实问题,面对检察官的询问,仍然无法直接回答,也没有及时自圆其说。所以,这就提醒我们律师,想要从检查监督切入,推翻生效判决,必须要对之前的所有诉讼活动形成的文书做一个非常仔细的研究,对细节性事实进行深入准备。

 其次,律师代理民事监督案件需要准确找出突破口,尽量提供能推翻关键事实的证据材料。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材料。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想要推翻,必须要准确找出突破口。通常而言,一审法院主要负责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若有二审,二审法院就上诉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审查。大部分案件在二审之后就已经结束诉讼程序。个别案件,当事人仍然认为有错误,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等再审审查结束,就已经是三级法院经手审查过的案件了。如果再审被驳回,想要通过检察院的民事监督来推翻三级法院作出的认定。难度之大可见一斑。当然,并非没有通过检察院来推翻生效判决的案件,但凤毛麟角、屈指可数。所以,想要在检察院监督阶段,有所作为,就必须要找出案件的关键点和切入点。换句话说,就是找出生效判决存在的问题或未查清的基本事实。然后围绕这个事实,提供能推翻关键事实的、新的证据材料。如果仅仅是对之前代理意见和证据材料的重新阐述,而无新观点、新证据,那通常而言推翻的可能性较低。

 最后, 律师代理民事监督案件需要充分借助听证机会,抓大放小,突出重点。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它和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标准是截然不同的。民事案件不要求一定有“完美证据”,但要求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可以证明基本案件事实的证据链。所以,代理民事监督案件,需要把握案件争议焦点的关键因素,抓大放小,切勿在一些无关紧要的地方过度纠缠,而在关键性事实上含糊不清。检察听证,也是为双方当事人再次沟通搭建了一个平台,要充分利用听证会这个沟通的机会,把对案件事实的疑问和质疑提出来,供检察官参考评判。毕竟检察官每年承办的案件非常多,案多人少压力很大,不可能也没精力在某个案件上反复研究,检察官也一般在听证前会提出一些问题,经过听证会询问后,大多数案件检察官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判断。会后再提出的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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