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值一年一度的五一黄金周, “人山人海”又将在全国各地的旅游景点如期到来。报团游因其出行方便、省心成为主流旅游方式之一,但是在便捷的背后,也容易出现各类纠纷。本文总结了旅游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的十个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有需要的游客提供一定帮助。
1、旅行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旅游合同的权利内容转让给第三人吗?
答: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不宜转让之外,旅行者可以在旅行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转让旅游合同权利义务,如因转让而降低旅游费用的,还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减少的费用;但同时如因转让造成旅行社支出额外费用的,该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旅游结束前,旅游者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吗?
答:旅游结束前,旅游者都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要求退还尚未发生的实际费用,但也应承担旅游经营者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律规定:
《旅游法》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旅游经营者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如何处理?
答:旅行社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旅游者不同意的,有权解除旅游合同,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已经交纳的旅行费;同时,未经旅游者同意转让业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旅游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合或者宣传不符的,旅游者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答:旅游过程中,如旅行社存在擅自变更出行时间、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等行为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赔偿相应的损失或者退还未完成项目的费用。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旅游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旅行社双倍赔偿其损失。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怎么办。
答:因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第三人负责。旅行社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未履行合理的告知、警示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旅游者只能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择一形式提起诉讼,两种形式存在区别,违约责任只能向合同的相对方主张责任,而侵权责任可以向有因果关系的责任人主张且构成严重伤害的,且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的损害,能否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答: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7、因飞机、火车等延误导致退票的,该费用能否要求旅行社退还?
答:旅行过程中遭遇飞机、火车晚点,旅游者因此退票的,该部分费用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因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机票费用损失,旅游者能否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答:合同中对旅游者缴纳的旅行费用包括所有的交通费用做了明确约定,因旅行社安排不当导致旅游者需自行购买机票,属于违约行为。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对其支出的机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旅游过程中被强制消费该如何维权?
答: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发现旅行社通过安排购物、另行安排付费项目、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等方式获取不当得利的,旅游者有权在旅行结束后30天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垫付退款。
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0、旅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导致旅行无法继续的,应如何解决?
答:旅行中遭遇自然灾害或者动乱、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或者完全不能旅行的,旅行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旅行社退还扣除必要费用的余款。此外,危及旅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安置措施,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
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