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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专研 | 通过互联网订购的旅游产品如何维权?律师来告诉你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5-06     浏览次数: 804
五联专研 | 通过互联网订购的旅游产品如何维权?律师来告诉你

Q1 《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旅游经营者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霸王条款(如天价违约金等),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无效,游客无需过于担忧。


Q2  游客在旅行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对于在旅行社安排、策划的旅游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判断依据。一般情况下来说,旅行社对于上述活动应全程参与并进行管理,原则上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发生相关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但对于“游客不听从旅行社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害,则无法一言以蔽之,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案判断。

另外,即便是在游客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仍应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关责任。


Q3  对于旅行社将其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游客能否说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游客不仅可以对旅行社的该行为说不,还可以据此解除合同,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Q4  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游客是否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安排他人代为旅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游客取消行程或者安排他人代为旅行均可单方决定,无需经过旅行社同意。但需注意的是,鉴于上述行为旅行社不存在过错,甚至可能已经因此支出了相关费用,故因此增加的合理费用,游客需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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