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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解读 | 罪错分级,预防犯罪,守护未成年 ——解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大特色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6-02     浏览次数: 767
五联解读 | 罪错分级,预防犯罪,守护未成年 ——解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大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共七章,六十八条,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侧重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地帮助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顺利地回归社会,成为合格的人才。具体而言,新修订后,该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色制度,共同为未成年人编织法治之网,以法之名,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特色一:重教育挽救,落实未成年人的罪错分级处遇制度

 2018年12月,一位12岁的湖南男孩在与母亲发生争执后,连捅母亲20多刀,致其当场身亡。而他被捕3天后获释,家人希望他能回校上课。2019年10月,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将一位10岁女孩性侵未遂后杀害。他的同学说,蔡某某喜欢惹事、不守纪律,班上三分之二的纠纷都跟他有关。同小区的年轻女性发声,曾被蔡某某搭讪、尾随。然而,在他杀人之前,这些行为都未得到及时干预。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尚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针对这一问题,新修订的《预防法》,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行为性质和危险程度,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这三个等级,明确规定各自涵盖的行为种类及所采取的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措施,充分体现罪错分级处遇的理念、举措和制度,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具体而言,分级预防分为一般预防、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三级。

 一般预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新修订《预防法》整合旧法中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以及其他章的相关内容,在厘清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关系的基础上,构成一般预防,在未成年人没有出现任何问题的时候,从加强法治教育和正面积极引导、及时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这正反两方面入手,规定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

 对于已经出现了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主要进行的是临界预防,防止发展为犯罪。其基本特点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开始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如果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新修订《预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九类不良行为种类,将旧法中明显已经构成治安违法的行为移入严重不良行为,增加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其他不良行为,比如吸烟、饮酒、沉迷网络,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等,并从及早干预、防止其进一步滑向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学校、家庭、所在社区等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新修订《预防法》第三十八条对九类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重新界定,主要结合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来进行列举,便于实践中能准确识别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该法在充分吸收国内外有效经验的基础上,在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同时,新法在第四十四条明确,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多次实施、以及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

 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进行教育矫治,防止再犯。新修订《预防法》第五章重新犯罪的预防,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诉讼中的预防,二是刑罚执行中的预防,三是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预防。新法统筹考虑与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的衔接关系,丰富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和跟踪帮教措施。

特色二:专门矫治教育,加强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及配套制度完善

 从制度渊源来看,收容教养、工读教育曾是广泛运用于触法未成年人的处遇制度,但收容教养制度继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也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鲜少适用,工读教育作为之前对未成年人刑罚启动之前的非刑事化临界预防措施,由于司法属性不明导致运行困难,而在现实生活中,罪错未成年人普遍存在家庭监护和教育不良、亲情缺失、管教不住等多重问题,以及部分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低领未成年人犯罪,对这部分群体的教育矫治一直以来都是一大难题,新修订的《预防法》回应社会关切,在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矫治,第四十三、四十四和四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的具体情形,在立法上明确了决定机关及适用对象等内容,尤其明确省级层面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设置专门场所、进行闭环管理,对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具有较大的进步意义。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发展方向,实际上确立了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核心枢纽地位。但仍需要在入学标准、入学年龄、管理体制等配套制度上加以构建和完善。

特色三:引社会力量,构建家庭、学校、政府、司法、社会等综合治理大格局

 据不完全统计,涉法未成年人人数基本是涉罪未成年人人数的两倍多,且涉法未成年人往往存在家庭教育缺失、认知错误、行为偏差、情绪控制能力缺乏等和涉罪未成年人高度相似的问题。但由于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初次违法一般不实施行政拘留,同时又缺乏专业矫治力量的介入,导致其违法因素较难消除,存在再犯风险。针对这类问题,新修订《预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同时,第二十五、四十二、五十一、五十二条等规定,均对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尤其是第五十一条,将社会组织进行的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的相关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同时还规定了社会组织提供“合适成年人”和“社会观护”服务等内容,推动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有效衔接,鼓励支持学校聘请社工进驻学校,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分处理的主导思想,运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教育、感化、帮扶、挽救未成年人,通过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积极正面引导,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共同构建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等多维度全方位的保护体系,形成综合治理大格局,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大限度地防止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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