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新法也将给律师的行政业务产生深远影响和崭新契机。
一、律师代理“被行政处罚后提起复议和诉讼案件”的数量,将极大增加
新《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过去,当事人在被行政处罚后,想要提起复议或诉讼,但有一个极大的顾虑: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最终无法被撤销,极有可能被收取滞纳金;到时既无法免除本金,又被收取滞纳金。所以,以往当事人普遍的想法是:与其在被处罚后提起复议或诉讼,还不如在被处罚之前去跑跑关系。
但新法实施后,律师可以理直气壮地告诉当事人:你不要担心,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期间内,不会被收取滞纳金;而一旦这个行政处罚被撤销,你就可以不要缴纳任何罚款。
退一步讲,即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没有任何异议,也有可能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因为这可以显著的缓解被处罚当时的资金压力。现实中,当事人被处罚后,往往面临着重新调整经营部署、人员安置、设备更新等问题,资金的需求在短时间内达到峰值。此时,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就能得到资金使用的缓冲期(即复议、诉讼期间)。
基于以上两个因素,律师代理因行政处罚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会大幅增加。
二、律师代理“被行政处罚后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案件”的周期极大缩短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是15日。因此,只要当事人在15日内就行政处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就能免收滞纳金。可以预见,律师将在当事人被行政处罚后15日内,就会接收其委托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律师代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极大增加
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新增“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类别。
在修法前,存在这样一个怪异现象:有些行政处理决定明明对当事人的影响极大,但因为没有被纳入原《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中,而无法用《行政处罚法》予以规制。比如原《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必须对投标单位提出2年内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因此,建设部门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实质上限制了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这么重大的处理决定,执法机关却不需要严格的法制审查,不需要听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这极不符合“限权控权”的行政法原则。
修法前,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因无法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至于常常陷入“有理说不出”的困境。修法后,律师就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指出执法单位的程序错误。
四、律师代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抗辩理由大大增多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该条规定,包含了两项“法定不以行政处罚”和一项“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是“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的具体体现。新法实施后,律师在代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时,就能以此为依据,提出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