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下旬,“洗多郎”洗衣连锁店关闭多家线下门店;11月底,静园瑜伽馆关门失联……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及疫情的加持,很多商家通过各种优惠活动及促销手段吸引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即预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通过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预付式消费逐渐成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但在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的当下,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商家是关闭门店,携款跑路,还是经营调整、并购重组,消费者根本无从知晓。但不管哪种方式,都会导致消费者面临退费难、维权难的窘境。健身房、理发店、美容院是“办卡容易退卡难”的三大集中高发地,有网友称之为“人生三大陷阱”。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入坑?且听五联所柳律师支招。
一、消费者维权路径指引
1、协商解决
根据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和解——协商——投诉——仲裁——诉讼”五种途径解决。消费属于市场行为,在哪家店消费、进行什么样的消费、消费多少金额是每个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如果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优先选择的是和解或调解方式,尤其在涉及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协商解决速度快、效率高又便捷且成本低。如果商家跑路或失联,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比如拨打全国消费者维权热线12315进行维权投诉或者通过登录各地消费者协会官网进行投诉。如果还是无法解决,也可以向商家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根据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将预付卡根据用途区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并明确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监管。所谓的单用途预付卡,即只能在特定场所消费的预付卡,比如在某连锁品牌超市办的预付卡,就只能在该品牌旗下超市使用。消费者针对单用途预付卡违规发放行为,可以向商务局投诉。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针对消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可以向商家注册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于2020年10月23日修订后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在消费者进行投诉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依法依规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2、提起民事诉讼
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预付卡消费主要集中在私教健身、美容院、理发店、培训类、洗衣店等领域,储值金额少的只有几百元,通过预付方式吸引消费者进行储值消费的企业,通常情况下都是中小企业,尤其以小微企业为主。如果线下门店关门倒闭,消费者想要找到负责人非常困难。有些甚至直接是网上购卡参与活动,然后线下找门店进行消费,费用更是转到私人账户或支付宝、微信账户,有的消费者连商家完整的全称都不得而知。一旦出现问题,寻找负责人根本无从下手。就算拿到了相关起诉材料,为了几百元钱去诉讼,打官司所花费的时间、精力、金钱将远远超出几百元。维权成本高,直接导致很多消费者往往自认倒霉,却从另一方面助长了商家的这类圈钱跑路的恶劣行径。退一万步讲,就算有的消费者不在乎成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检索相关预付类消费合同纠纷案例发现,很多被告存在送达难情形,法院缺席判决的很多。即便是公告送达,消费者获得胜诉判决,后续的执行也异常艰难。从某种程度上说,形成了恶性循环。有网友戏称,这就是“为了追回一只鸡,杀了一头牛”,这恐怕道出了很多预付卡消费者的心声。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地方先行先试,通过消费者协会代表不特定公众消费者向发放预付卡的商家提起公益诉讼,待胜诉后,再由消费者个体凭借购卡凭证及支付凭证进行领款,这样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单个个体的维权成本。
3、寻求检察公益诉讼帮助
如果预付卡消费涉及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还可以寻求当地人民检察院的帮助。根据2020年12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7月1日施行)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该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二)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三)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转交的;(五)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六)其他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所以,涉及食药领域的预付卡消费问题,商家如果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还可以寻求当地检察机关的帮助,采取公益诉讼等举措,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二、律师提醒
一 看是否有发卡资质及备案证件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第7条规定,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发卡企业必须为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等非企业法人不能适用。二是发卡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在办理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部门备案。根据2012年12月12日施行的《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的通知》(浙商务秩发[2012]409号)规定,各类发卡企业备案后由商务主管部门发放备案登记证。消费者在商家推荐预付卡时,可以询问或查看其是否具有发行预付卡的企业资质及备案证书。
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消费者可以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借此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发放预付卡的资格。
二 补预存优惠及预付资金存放平台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一)企业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及身份证明、住址和联系方式;(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价格、地点、期限等;(三)预付款缴存方式、金额、优惠措施;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当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单位及联系人、扣付方式、退款条件等。因此,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扯皮推诿扯皮现象,消费者在预存消费额度时,应当仔细查看合同,并就不清楚的优惠措施可以要求在合同中以特别约定方式进一步予以补充确定。同时,《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因此,在消费者预存费用之初,应当对预存资金在储存地点进行询问和补充明确,针对不同的存放地点进行不同的监管方式。另外,对于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也可以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约定。
三 告知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正式发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为了避免后期出现纠纷后消费者处于被动局面,在储值消费之初,消费者应当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消费者保留备份。在储值后,及时向商家索要正规的增值税发票。鉴于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家提出将费用缴纳至某个人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账户,在此特提醒消费者,为了保险起见,一定要坚持缴纳至对方商家的对公账户,如果一定无法对公转账的,必须要求商家及时提供发票。
释 义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告示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