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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解读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亮点解读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12-16     浏览次数: 776
五联解读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亮点解读

背  景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共中央政治局2021年5月31日召开会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正式颁布施行。

让我们一同来了解本次条例修正后的几大亮点

亮点一  延长女性产假

 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原有128天产假的基础上,将生育一孩的产假延长至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延长至188天,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维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Q  产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

答:妇女产假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Q《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该办法规定增加的产假是否可以与修改后条例规定的产假进行叠加享受?

答:可以叠加享受。

Q  如果第一次就生育了双胞胎、三胞胎,产假究竟是几天呢?

答:按照对现有规定的理解,可以在享受188天产假的基础上,相应叠加《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延长假,即生育双胞胎产假为188+15=203天起,三胞胎产假为188+15+15=218天起。

Q  2021年11月25日前生育子女的夫妻,能否享受延长的产假?

答:可以哦!在2021年11月25日(包含25日)之后,产假尚未结束的,可以按照修改后《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限予以顺延,即:一孩可以享受总计158天的产假,二孩、三孩可以享受总计188天的产假。

亮点二  增设夫妻育儿假

 本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创新增设了夫妻育儿假。只要子女在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期间工资待遇维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三)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Q  夫妻育儿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育儿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Q  那男方原有的护理假还可以享受吗?

答:本次修正未对男方护理假作出变更。因此,男方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仍然可以享受总计十五天的护理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小 贴 士:围产期是指女性怀孕28周到产后一周这一分娩前后的重要时期哦!

亮点三  增设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除夫妻育儿假外,我省还首次增设了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独生子女家庭仅需满足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该独生子女即可每年享受5天的陪护父母假,期间工资待遇维持不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Q  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陪护父母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护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例如,独生子女父母中的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时年满六十周岁,则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独生子女可以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

Q  妇女产假、男方护理假、夫妻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请假需要哪些程序?

答: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本人或配偶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假期结束后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销假。

 如今育儿成本高,托育服务贵,是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为减轻育儿压力,我省这次《条例》修改还进一步完善了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要求政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资源。同时明确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

 此外,鉴于特殊群体的需求,同时体现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责任担当。《条例》规定,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此举措将实现孕产妇权益保障全覆盖。

 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保障也是重点之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同时,明确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陪护、医疗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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