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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时评 | 离婚后探望子女,只能“望”不能“留”么?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6-30     浏览次数: 528
五联时评 | 离婚后探望子女,只能“望”不能“留”么?

 离婚,似乎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随之而来的,便是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婚姻关系的终结,往往导致父母双方无法继续对孩子进行共同抚养。行使探望权则是未取得抚养权一方的父或母与未成年子女保持联系和联络感情的有效补救方式。但是因离婚中存在诸多感情因素,故而导致离婚后出现一些“抢夺”孩子,“藏匿”孩子,不让对方将孩子领走探望,一方探望时另一方在场“监视”等等现象。那么探望权到底应如何行使,“探望”真的只能“望”不能“留”吗?

一 案情简介

 陈某(女)与黄某(男)于2014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黄某甲。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于2021年1月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黄某抚养。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每月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探望四次,每次探望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不可带女儿外宿,并应在周末或法定假日期间进行。双方离婚后,由于陈某认为黄某未依照协议的约定配合其行使探望权,故提起诉讼。

二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考虑到原被告之前的约定,最终判决:陈某可在每周周六9时至20时;暑假及寒假期间的每周周六9时至次日20时,探望并独自携带黄某甲外出。陈某应负责将黄某甲准时送回黄某住处。对于陈某的探望权,黄某应予协助。

三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本案中黄某甲虽与黄某共同生活,但陈某作为母亲,有探望黄某甲的权利。对于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本案鉴于双方协商不成,原告也不存在不利于黄某甲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故法院根据原约定酌情判决。

四 案件引申

 我国对于探望权如何行使、探望权的界限、范围等并没有十分具体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往往会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探望方式一般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则是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选择何种方式的探望,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2、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3、父母双方的居住环境、工作时间等情况;4、探望的方式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等等。因此,探望孩子是否能“留”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法官在此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虽然法院可以通过判决的方式确定探望权的行使,但是现实生活中探望权实现首要且最有效的方法还是通过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个家庭生活和相处的模式具有独特性。父母是最为熟悉子女的人,由父母对探望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更有针对性,且能减少争议,有利于探望的顺利进行。2、法院的执行具有有限性。从某种程度上讲,通过法院执行并无法真正实现行使探望权的目的——增进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关系,反而会激化父母双方之间的矛盾,再次给子女带来身心上的伤害。3、探望权具有长期性。在子女尚年幼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势必不止一次提出探望的请求,若另一方不配合履行,均通过诉讼及强制执行来解决问题并非长久之计。

五 温馨提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是无法阻断的,父或者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都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院不论如何判决,在行使探望权时,难免会遇到诸多影响探望的客观因素。此时双方应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互谅互让、增进沟通、搁置争议,给子女正向引导,避免矛盾升级,共同为子女创造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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