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专门法律,其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对民营经济的保护与支持,尤其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行政机关需从执法理念、执法方式、监督机制等多方面优化提升,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依法行政,平衡执法力度与温度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时应“避免或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这要求执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既要确保法律执行的严肃性,也要注重执法的人性化。例如,在实施检查、调查或强制措施时,应优先采取非侵入性手段,避免因过度执法导致民营企业停工停产;对民营企业的合法诉求,需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提供行政指导或政策解答。
此外,第六十条强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防止滥用职权对民营企业经营者造成不必要的困扰。行政机关需通过规范执法流程、细化裁量标准,确保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贯彻平等原则,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确立了行政处罚的“平等原则”,要求对民营经济组织的处罚与其他经济主体“同等实施”,且处罚力度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实践中,行政机关需警惕对民营企业“选择性执法”或“过度处罚”的倾向(例如,2016年,方林富炒货店因在店内广告和包装上使用了“杭州最优秀炒货店”“最好吃”等宣传语,被当地市场监管局罚款20万)。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依法适用《行政处罚法》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规定,通过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企业合规;对重大违法行为则需严格追责,但必须保障程序正义,避免“一刀切”式执法。
同时,第六十三条明确禁止以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这要求执法机关必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防止将普通民事争议升级为刑事追责,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三、完善监督机制,提升执法透明与公信力
有效的监督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关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要求各级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并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活动的职责。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执法依据、流程和结果,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执法全程可追溯;同时,需畅通民营企业投诉渠道,对滥用职权、程序违法等行为及时查处并反馈。
此外,第六十四条对“异地执法”提出规范,要求建立协助制度并禁止为经济利益滥用职权。这要求跨区域执法必须加强协作,明确管辖权限,避免因“远洋捕捞”导致民营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四、畅通救济渠道,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救济渠道的畅通是维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最后屏障。《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民营企业对执法行为或强制措施存在异议时,可依法申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应主动告知企业相关权利,简化复议和诉讼程序,降低维权成本。
同时,复议机关、司法机关需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审查,对违法或不当行为及时纠偏,确保民营企业“告得准、判得公、执行快”。
五、结语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民营经济的保护进入法治化新阶段。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要求下,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必须找准定位,既要尊重市场规律,减少对微观经济的不当干预,又要依法履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方面,行政机关应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避免以执法之名行干预之实,确保企业自主经营权和市场活力不受削弱。另一方面,政府需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公正执法、精准监管和高效服务,为民营经济创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只有在市场“无形之手”与政府“有形之手”协同发力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良性互动,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中国经济的长期繁荣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