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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青训 | 公房租赁证更名及后续房改引发的家庭争产纠纷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1-07     浏览次数: 306
五联青训 | 公房租赁证更名及后续房改引发的家庭争产纠纷

 近日,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第十八期青年律师培训如期举办,本次培训由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孙克敏主讲。


 本次培训分享的案例是一起与公房租赁证更名及后续房改相关的家庭争产案件。孙律师为大家作了案情介绍:兄妹三人就父母遗留的一套单位自管公房签订协议,约定三方按30%、36%、34%比例享有房屋的租用权益,并约定房屋发生拆建、换证等变更情形或具备权益、财产分割条件时协商处理。此后,公房承租人变更为妹妹,妹妹又通过房改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在权证中登记为“单独所有”。兄妹之间就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大哥诉请确认三方协议有效并判决其享有争议房屋的30%所有权。

 本案中,孙律师代理妹妹应诉,他结合案件办理经验向大家分享了本案的三大核心抓手:其一,公房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公房不属于承租人继承分割的遗产范围,因此案涉公房不属于父母的遗产,三方协议本质为遗产分配约定;其二,公房租赁证更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当事人符合杭州市房管部门政策规定的更名条件,公房租赁证更名以及后续房改均与三方协议无关,原告无权享有争议房屋所有权;其三,每个符合条件的人员只有一次房改机会,当事人已付出潜在成本,不能仅以表面上支出的金额来衡量。最终我方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确认三方协议有效,但驳回了原告要求判决其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三方协议表达的是案涉房屋租用权益、居住权益以及因拆迁、征收的权益在家庭成员间的分配,系家庭内部协议,合法有效。但案涉协议约定的并非房屋性质已由公房经房改变化的争议房屋所有权,原告直接主张确认其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份额,依据不足。

 在后续的讨论环节,与会青年律师就分享案例展开了热烈讨论,并就实务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向主讲律师请教,青年律师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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