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远洋捕捞”?为什么它让民营企业防不胜防?
“远洋捕捞”是近年来民营企业家群体中流传的一个形象说法,指外地执法机关(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执法部门)以种种理由,跨区域对经济发达地区的民营企业进行调查、处罚、查封、冻结资产的行为。这种行为之所以令民营企业头疼,原因有三个。
逐利性执法:异地执法机关为罚没收入而“抢着罚”。
信息不对称:民营企业在异地没有熟悉的人脉和资源,不知道执法机关的尺度和潜规则。
维权成本高:异地处置、反复沟通,时间和金钱成本巨大。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虽然规定“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但远洋捕捞现象仍难以根本遏制。原因在于:只要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流向外地,外地执法机关就可以主张“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权。
那么,有没有一种办法,能让外地执法机关连管辖权都没有?答案是:有。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通常包括:行为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全部行为都发生在注册地,那么只有注册地的执法机关才有管辖权。换句话说:只要你的生产、销售、交付行为都在注册地完成,不主动将产品运往外地,那么外地执法机关就无法主张“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
二、正面案例
浙江义乌的一家公司,接到上海一家公司的订单,生产一批商品。生产完成后,义乌公司并不负责运输。上海公司要么自己派车来义乌提货,要么委托货拉拉将货物从义乌工厂送到上海公司指定的物流园(仍位于义乌境内),由上海公司的人员现场签收。

后来,这批商品流通至上海后,被上海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涉嫌商标侵权。案发后,义乌公司立即向市场监管局提交了《关于案件管辖的意见书》,核心内容只有一条:本公司的生产、加工、交付行为全部发生在义乌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本案不应由上海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最终,上海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只要所有行为都发生在注册地,异地执法机关就无权管辖——“注册地交货”是阻断异地管辖权的防火墙。
三、反面案例
浙江杭州的一家公司,接到宁波一家公司的订单,生产一批商品。实际操作中,杭州公司自行安排运输,将货物直接送到宁波的项目现场。后来,宁波当地执法机关抽检发现部分防火门不合格,并对杭州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本案中,因为杭州公司的销售行为的“交付环节”发生在宁波,导致宁波成为了“违法行为发生地”之一,进而宁波的执法机关就可以异地管辖杭州公司。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如果你主动将产品运往外地,就等于把“管辖权”送给了外地执法机关。
四、一招避免“远洋捕捞”的具体操作
综合上述两个正反案例,民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步骤,从根本上避免异地执法管辖:
(一)第一步:修改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注册地交货”。
在销售合同中,加入以下条款:“交货地点:卖方仓库(或所在地指定仓库)。买方应自行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费,在交货地点完成验收和提货。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方在交货地点签收后转移”。这么一来,所有交付行为均发生在企业注册地,不产生异地行为。

(二)第二步:实际履行要与合同一致
不要自行安排车辆将货物送往外地;
不要将货物发往客户指定的外地仓库;
所有出库、交接、签收均在注册地完成。
如果客户确实需要运输服务,可以约定“由客户委托第三方物流,费用由客户承担,企业代为联系但不对运输负责”。
(三)第三步:保留完整证据链
保存客户自提的签收单、物流委托记录;
保存工厂监控视频(显示车辆为外省车牌自提);
保存所有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证明交货地约定。
一旦遭遇异地执法调查,立即提交管辖异议,附上上述证据。
所以,合同改一句话,就能省下百万维权成本。这不是夸张,而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赋予每一个民营企业的法定权利。用好它,让您的企业不再成为“远洋捕捞”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