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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形式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4-05     浏览次数: 143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形式

承办律师:沈宇锋、朱锋

案情简介:

201285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商住楼水电及消防安装工程。2012101日,A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商住楼室外消防管工程。201288A公司开始上述工程施工,20121110B公司经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书,2012128A公司出具室内外消防工程决算书,水电及室内消防工程造价1148648元,室外消防工程造价196878元,合计1345526元。此后,B公司并未按约支付上述工程款。2013316A公司和B公司签订《抵偿协议》一份,约定B公司以案涉工程商住楼的两间商铺折价抵偿工程款。2013723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全额支付工程款。A公司认为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没有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诉讼过程中未将上述《抵偿协议》作为证据提交,想当然的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只要法院判决确认B公司支付工程款,A公司即以优先债权的地位参与B公司的财产分配。”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全额支付工程价款,但未确认优先受偿权,从而执行阶段法院认定为普通债权,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办案思路:

A公司向本所律师咨询处理意见并授权为其代理人。代理人获悉A公司和B公司2013316日签订《抵偿协议》,约定B公司以案涉工程商住楼的两间商铺折价抵偿工程款,但在诉讼过程中未作为证据提交并要求确认优先受偿权。代理人向执行法院发函: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法释【200216号”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要求以优先受偿权地位参与建设工程拍卖款分配程序。执行法院承办人回复:虽然A公司和B公司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除斥期间内签订《抵偿协议》,但并未经法院审理并判决确认,根据现有法律规范及执行操作原则,尚不宜在执行阶段直接认定A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代理人综合考虑执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建议A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在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B公司催告支付工程价款,并与B公司达成折价抵偿协议,应视为A公司已向B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期限为六个月,该时间性质为除斥期间,只要在该期限内按法律规定的形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即可,故判决支持A公司诉请。

核心法律问题:

1、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或约定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需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该六个月为除斥期间,超过六个月未行使的,优先受偿权将不被支持。

 2、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六个月内直接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必须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否则不视为行使优先权。

 3、未经判决、裁决确认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直接以抵偿协议或其他形式向执行法院主张的,将面对不可确定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建设工程承包人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或者提起诉讼、申请冲裁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申请参加对建设工变价款的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均属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依法行使优先权。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仅要求判决或裁决由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视为行使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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