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联LOGO 中文 English
五联人物搜索选项 五联人物 五联新闻 五联刊物
浙江五联

值得托付和信赖的律师事务所
分类栏目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 五联著作 >经典案例

一场由屋顶游泳池引发的诉讼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4-05     浏览次数: 1230
一场由屋顶游泳池引发的诉讼

案情简要:

  2011年6月,A 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在XX号地块的主体工程提供预拌混凝土。A公司自合同签订后,即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但B公司一直存在逾期或拖欠付款的违约事实。在A公司一再催讨欠款,并在2013年7月19日函告B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其在2013年7月30日之前付清欠款的情况下,B公司仍未支付过欠款,因此,A公司根据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已于2013年7月19日解除,要求B公司支付所欠砼款并自解除合同次日起(2013年7月20日)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B公司以其从未拖欠砼款,并以A公司迟延供砼,为B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为由提起反诉。

  本案经过两次庭审,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从法庭内到法庭外的调查,从2013年到2015年年初,法院最终作出支持了A公司的诉请的一审判决。

办案思路:

 在本案中,我方代理的是A公司。在接受委托之初,代理人便开始有针对性的询问负责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并在收集了初步证据后,将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律师函的方式向B公司发出。随后,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有方向性的寻找B公司违约的证据,以及排除A公司违约在先的可能性,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当本诉被告提起反诉,我方收到证据材料后,我方立即对反诉材料进行审核,并前往A公司对反诉材料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负责人一一进行核对。在审查反诉材料中,因大量证据涉及建设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我方做了大量的调查,并走访了相关部门,以便于我方更专业地、细致地向法院厘清本诉被告违约事实的客观存在。

争议焦点:

  本案原本是一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买卖合同关系,但为何法院不能及时地作出判决?原因就在于《买卖合同》对结算砼款的时间节点中的约定:“所有余款在主体结顶之日起按每月10%的比例分十个月内付清。”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所承包的主体工程供砼,包括了18幢带屋顶游泳池的住宅楼。因合同中对支付货款的时间节点有约定,即“主体结顶”之日,所以屋顶游泳池的浇筑完毕是否是作为主体结顶的界定标准就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那么“主体结顶”到底如何界定呢?在混凝土浇筑行业中,存在着“屋面顶层楼板浇捣完成即视为主体结顶”的行业惯例,但是为了证明这个行业惯例的过程却是困难重重,结果也出乎意料:在查阅了大量资料和走访了相关部门后,得出的结论就是没有明确的官方的解释能证明上述行业惯例!而反诉原告提供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中注明的“游泳池混凝土未浇捣完成,以至于主体结构不能验收”以及旁站监理记录表对结顶的记录时间为顶层游泳池浇筑完毕的时间作为证据,认为屋顶游泳池属于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本诉被告并未违约,反诉被告存在违约的事实。针对反诉原告的举证,作为本案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所涉的屋面游泳池,并非是衡量结顶的标准,因为,其一,该部位属于分项检验的结构,与是否结顶无关;其二,反诉原告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的剖面图中可以看出,在屋面与屋面游泳池是两个工程项目,即在屋面结顶后,需要添加屋面防漏、龙骨堆砌、风干等工序后才能浇筑屋面游泳池;其三,主体结顶与主体结构验收不是同一组概念。因此被告(反诉原告)所诉称的主体验收完毕才是主体结顶的标准是与事实不符,与行业惯例不符的。本案对结算时间节点有明确约定,所有余款在主体结顶之日起,按每月10%的比例分十个月内付清。因此付款的节点是主体结顶,而非被告(反诉原告)所述的主体结构验收。因此在2012年9月19日起,被告(反诉原告)应按每月10%的比例分十个月内付清所有余款,而截至原告(反诉被告)起诉之日,已严重超过10个月,已严重违约。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所涉工程的特殊性在于屋顶设计有游泳池,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对“主体结顶”的含义有过明确约定,退一步讲,即使按B公司对付款方式、主体结顶标准和时间的理解,所有楼房至迟在2013年7月22日结顶,余款也应在主体结顶之日起按每月10%比例分十个月付清,但直至本案陈述时,B公司仍未按此履行分期付款义务,违约事实成立。

感想:

《合同法》赋予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例如《合同法》第52、54条,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责任。而买卖合同系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作为15种有名合同之一,同时也是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不仅保有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根据标的物的不同而具有其特殊性。在制定相关合同条款时,最好以双方均无争议的解释定义重要的概念,并尽量选择最准确的语言约定合同内容,例如本案中的“主体结顶”的定义,虽然一审法院并未直接对屋顶游泳池是否属于主体结构,其浇捣完毕是否属于主体结顶的认定标准作出认定,但如果在签订合同时能将上述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明确解释,那么也就避免了这一场耗时的官司。

                                  承办人:曲宽海、裘路

                                     2015年1月10日


电话: 0571-87822111  传真: 0571-87801462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复广支二路大名空间六楼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577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