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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杭州某五金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4-23     浏览次数: 1056
黄某诉杭州某五金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A公司系杭州某知名家具生产企业,原告黄某的公司广州欣拓家具配件公司系A公司的配套供应商,为其提供沙发、桌椅等家具底座等配套产品。原告公司非常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其研发并投入生产的产品均申请了相关的外观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2014年,A公司需要开发一款沙发椅产品,要求原告公司为其配套供应并签订了相关的供货协议。原告公司为配套该产品,花费数百万元投入了一条新的生产线开始供货,新产品投入市场后取得良好的销量。几个月后,A公司委托杭州某五金公司生产同样的配套产品并大量的采购,导致欣拓公司的配套量锐减,整条生产线基本处于停产状态。同时原告还发现A公司还大量向杭州某五金公司采购另外几款产品的配套产品,对原告的产品供应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而杭州某五金公司除了向A供应外,还向市场销售少量的侵权产品。为此,原告委托律师进行取证并提起专利权侵权诉讼。

二、办案思路:

1、被告的确定问题。A公司与杭州某五金公司无疑都存在侵权行为,在完成对A公司以及杭州某五金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调查取证工作后,首先要确定以谁为被告。鉴于原告的公司与A公司仍存在合作关系,直接起诉A公司可能导致后续合作的终止,因此,承办律师建议先对杭州某五金公司提起诉讼,可以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也可以为今后与A公司的谈判留有余地。

2、专利权的稳定性问题。由于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并未经过专利局的实质性审查,因此这些专利技术存在不稳定性。诉前是否需要做专利评价报告对案件的进展有一定的影响。但诉前做专利权评价报告又存在专利权被否定而无法提起诉讼的风险。在该案件中,原告的目的是希望制止侵权达到其商业上的目的,一旦评价报告不利于权利人维权工作可能无法开展,因此承办律师建议直接起诉。

3、启动诉讼保全手段增加原告的筹码。将两个案件同时起诉,并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手段,使案件尽早达到诉讼的目的,降低案件进入长期诉讼的风险。

三、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两起专利案件启动后,特别是冻结了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对被告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被告通过律师应对诉讼,检索了一些材料对其中两个专利技术提起现有技术的抗辩,一方面,向专利复审委提起专利无效程序,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另一方面,通过A公司协调希望能调解。但却只同意调解其中一个案件,另外一个专利不同意停止侵权导致调解失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虽然未牵涉到案件中,但通过提起诉讼后A公司积极主动与原告协商后续的合作方案,保证今后合作中维护原告的利益,原告取得了诉讼预期的效果。

针对两个案件本身,被告因为失去了与A公司的合作,对原告的专利技术提起无效申请,在之后持续两年多的专利无效审查诉讼及行政诉讼中,最终一个专利因为被宣告无效而未获得法院的支持,一个专利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销毁模具及库存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四、案件总结与体会:

1、就案件的结果上,原告只胜诉了一个案件,并且赔偿的金额与整个维权成本十几万元相比无法弥补维权的开支。但原告通过诉讼,达到了与A公司的良性合作,达到了维权的既定目标。

2、因专利技术本身问题专利案件败诉的风险仍然较大,诉讼持续时间长。因此,在启动诉讼之前,经办律师必须对案件有充分的预估与判断,同时要将专利案件可能涉及的各个程序、专利技术被无效可能直接导致案件败诉的风险以及专利诉讼可能持续时间长,需投入的精力和费用,最终判决赔偿的金额低于维权成本等问题全面的告知权利人。

文书案号:2015浙杭知初字第1180号、1181号。

                                      承办人:丁忠阳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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