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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审查要严”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1-02-17     浏览次数: 2750
“票据无因,审查要严”

一、案件简介

    某银行经贴现取得一张面额为20万元人民币的承兑汇票,后该银行向支付行委托收款,支付行以“此票已挂失”为由拒绝支付。该银行经了解才得知,已有票外人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该银行向法院进行了权利申报,并于同日向其前手行使了追索权。收到权利申报后,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该票外人将银行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票据权属。

    经该银行委托,作为承办律师之一,兰艳霞律师负责了该案的办理。最终,经过多方努力,该案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处理结果受到了银行的高度评价。

二、办案经过

    这个案子能以对方撤诉作为处理结果,可以说和律师的大量准备工作分不开的。该银行收到相关材料后,就案件经过及事实情况与我们进行了初步接洽。在此基础上,我们做了大量法律、资料查询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该银行出具了《法律分析报告》。该银行能把案子交付给我们处理,这份《法律分析报告》应该起着很大的作用。接受委托后,我们一方面与法院取得联系,一方面与银行法务人员进行案情探讨、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准备。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搜索了大量与票据相关的案例,并对审理法官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准备好证据材料和答辩状后,与法官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通过对票据无因性等要素的分析,最后通过法官的工作,说服了对方撤诉。

三、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有:

1)有关票据的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保障合法票据持有人的票据权利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

    可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程序后,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间一般为6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相关人进行权利申报,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法律后果包括:1)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无效;2)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有鉴于此,在现有适用的公示催告法律体系下,作出票据的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权利时应当充分注意受让票据的情况。可通过受让前向支付人查询票据情况等程序了解票据是否止付等。在票据持有期间,也应不定期向支付人查询票据情况,以了解是否存在公示催告程序,防止票据被除权。

2)有关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了解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票据权益。

    票据关系是依据《票据法》等相关法律,以票据为基础形成的票据法意义上的当事人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一般指发生票据关系的原因或理由。如因买卖关系而出票等。票据关系因基础关系而发生,票据关系形成后便独立于基础关系。这便是所谓的票据无因性。

    在我国,只承认票据的相对无因性。首先,依据票据法的规定,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4)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这为本案提供了重要的辩驳视角。其一,原告必须通过基础关系,包括真实的交易与对价,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其二,原告应当依据票据上的背书关系,对直接侵害其权益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其三,依据票据无因性,银行作为非直接关系的相对人,仅依据票据连续性即可证明其为票据权利享有人。

3)银行贴现行为性质法律

    本案中,还涉及一个特殊的法律关系,那就是该银行对该汇票的贴现行为。按照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该贴现行为即为背书过程,是银行依据法律规定的贴现利率支付贴现申请人对价、受让票据的过程。双方自愿、存有对价、票据完成背书及实现票据权利转移。

    然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的贴现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它不仅需要贴现银行在贴现时对票据情况进行审查,还需贴现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的交易进行审查。

    该规定是否具有行政法规的强制力,直接关系着银行对持有票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明程度。若该规定无行政法规上的强制力,则银行只需依据票据的连续性就可证明其合法享有该票据权利。若存有强制力,则该银行还需证明在贴现时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审查义务。

    鉴于该规定性质的不确定性,该银行事实上又履行了相关审查义务,我们决定以该银行进行合法贴现作为辩驳的论点。

    依据事实情况以及对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我们确定答辩的论点为:1)原告未提交其取得该汇票权利的事实依据,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2)原告应当对非法取得该汇票的利害关系人进行诉讼;3)该银行取得票据是连续背书的,依法应享有票据权利;4)该银行于法院公示催告前,经谨慎审查,支付对价后善意贴现取得该票据,依法应享有票据权利。其中较为关键的论点为:1)该银行持有的票据是连续背书的,依据票据无因性,享有票据权利;2)该银行不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取得票据,票据权利不因公示催告而无效。

四、经验与教训

1)案情分析要详尽

    票据纠纷是民事纠纷领域较为特殊的纠纷,具有新颖性与特殊性。在遇到新型的案件时,需从以下方面着手分析:1)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2)现有案例;3)理论学说。

    本案还涉及银行贴现的行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分析法律问题时,应当注意法律法规对该主体的特殊要求。

2)证据准备要全面

    经法律分析,本案关键点为:1)银行受让的票据是连续的;2)银行受让票据不是发生在公示催告期间。因为对法律的理解的不确定性,为将案子的证据材料锁定在有利于该银行的方向,本案还从银行履行贴现审查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证,并积极准备了相关证据材料。

    另外,因为银行作为资金往来的处理机构,其对他人资金来往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但作为诉讼主体一方,基于自己对自己的证据证明力相对微弱的原因,我们请求相关方,如银行直接前手、支付银行进行了第三方证明。

    由此,银行在支付相关款项时,从证据材料收集的角度应当要求对方进行确认后签收。

3)可与法官进行正常交流

    本案原告能撤诉,法官的调解功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据了解,我们的相关观点由法院传送至原告,原告经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也认可了我们的观点,于是决定撤诉。若直接由我们对原告传送我们辩驳的观点,基于双方的对立关系,原告很有可能不予理睬。然而,法官作为中立人,裁判人,其有专业的判断力,对案件的调解便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本案又是涉及票据的新型案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极少涉及。又因票据有较强的技术性、票据法律规定具有庞杂性、特殊性等特点。与法官的正常交流,可以帮助法官开拓视角,尽快了解案情与法律适用。

 

                                                      (兰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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