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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指福门”含义 擅自使用赔钱!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1-02-17     浏览次数: 2736
不知“指福门”含义  擅自使用赔钱!

承办律师:张建齐、楼奇

案情简介:

    杭州吴庄餐饮有限公司(吴庄餐饮)于2010年3月取得“指福门”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饮、住宿等);2010年5月,湖州南浔区谈某(系个体户“南浔指门饭店”业主),在饭店经营中擅自使用“指福门”标志。遂引起纷争,被吴庄餐饮诉至湖州中院。

办案过程及思路

1、办案律师通过与公证处一起现场取证,初步固定了谈某商标侵权的初步证据:店头、灯箱、招牌、点餐卡等物品。

2、谈判。吴庄餐饮公司通过律师致函及电话联系谈某,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遭拒。

3、起诉。吴庄餐饮公司将谈某诉至湖州中院,要求赔偿损失15万元。

    庭审中双方经过激烈辩论,焦点逐渐集中在被告为何想到使用“指福门”标志、用意何在。被告对“指福门”之寓意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而原告主张:为庆贺08年北京奥运,原告曾邀请众多世界冠军、奥运冠军前来,并在印模上留取他们的指纹,挂置门头、店内,寓意福气吉祥、蒸蒸日上。被告对此哑口无言。

    最终,法庭认为被告存在侵权,力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责令被告整改的同时,原告吴庄餐饮公司也得到了应有(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赔偿。

裁判要旨

    本案关键在于被告使用“指福门”商标作为商号是否构成侵权。法庭最终认可原告代理人的观点,“指福门”商标业经注册即具有专属性,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在同种产品或服务上使用应属不当,被告不能对其使用“指福门”商号给予合理的解释,难以排除侵权的故意性,主观过错明显,令其作以整改并给予赔偿也在情理之中。

律师总结

1、商标侵权案件的办理,关键在于证据的固定,以及对于侵权人财产的有效查封。

2、对于非驰名商标的侵权案件,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付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也可以要求侵权人赔付。只要证据充分,一般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甚至可能构成赔偿来源的主要部分。这一点,有些原告及代理人往往忽视了。

    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能提高商标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对于律师而言,知识产权类案源的开拓空间也就宽广了许多。

                         

                                         办案律师:张建齐、  楼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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