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张建齐、楼奇
案情简介:
杭州吴庄餐饮有限公司(吴庄餐饮)于2010年3月取得“指福门”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饮、住宿等);2010年5月,湖州南浔区谈某(系个体户“南浔指门饭店”业主),在饭店经营中擅自使用“指福门”标志。遂引起纷争,被吴庄餐饮诉至湖州中院。
办案过程及思路
1、办案律师通过与公证处一起现场取证,初步固定了谈某商标侵权的初步证据:店头、灯箱、招牌、点餐卡等物品。
2、谈判。吴庄餐饮公司通过律师致函及电话联系谈某,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遭拒。
3、起诉。吴庄餐饮公司将谈某诉至湖州中院,要求赔偿损失15万元。
庭审中双方经过激烈辩论,焦点逐渐集中在被告为何想到使用“指福门”标志、用意何在。被告对“指福门”之寓意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而原告主张:为庆贺08年北京奥运,原告曾邀请众多世界冠军、奥运冠军前来,并在印模上留取他们的指纹,挂置门头、店内,寓意福气吉祥、蒸蒸日上。被告对此哑口无言。
最终,法庭认为被告存在侵权,力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责令被告整改的同时,原告吴庄餐饮公司也得到了应有(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赔偿。
裁判要旨
本案关键在于被告使用“指福门”商标作为商号是否构成侵权。法庭最终认可原告代理人的观点,“指福门”商标业经注册即具有专属性,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在同种产品或服务上使用应属不当,被告不能对其使用“指福门”商号给予合理的解释,难以排除侵权的故意性,主观过错明显,令其作以整改并给予赔偿也在情理之中。
律师总结
1、商标侵权案件的办理,关键在于证据的固定,以及对于侵权人财产的有效查封。
2、对于非驰名商标的侵权案件,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付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也可以要求侵权人赔付。只要证据充分,一般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甚至可能构成赔偿来源的主要部分。这一点,有些原告及代理人往往忽视了。
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能提高商标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对于律师而言,知识产权类案源的开拓空间也就宽广了许多。
办案律师:张建齐、 楼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