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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投保涉水险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7-08     浏览次数: 2611
车辆未投保涉水险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车辆未投保涉水险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一起因暴雨引发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丁忠阳、吴波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29日,甲公司为其自有的一辆奔驰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并依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包括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内的各项保险费用,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合同第一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第六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2012年6月18日,甲公司的负责人驾驶投保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因遇暴雨引发车辆进水熄火。事后,涉案车辆被拖至某汽车服务公司维修,检查结果显示车辆因涉水导致包括发动机在内的部分零件损坏需要修复,保险公司对于车辆的其他部分修复费用进行了定损并同意赔偿,但对于发动机的修复费用不予认可也不进行定损。之后修理公司与甲公司协商确定了发动机损坏的修复费用为12万余元并进行了修理。车辆维修完毕后,甲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只投保了车辆损失基本险,并未单独投保涉水险这一附加险种,根据保险合同第三条的约定,车辆涉水导致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范围,故不予赔偿,双方由此引发纠纷。

 

办案的过程与思路:

    甲公司在索赔遭拒后,也认为该案件的索赔难度非常大,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委托律师承办该案件。律师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后,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后认为:

1、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暴雨”导致的机动车损失属于保险人赔偿的范围;

2、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是全车损失险,保险费也是按照全车的价值进行支付的,根据保单载明的内容来看,发动机损坏自然也包含在全车损失险之内的。

3、保险人在保险过程中并未明确告知投保人有单独的涉水险,需要投保涉水险才能获得赔偿。在保险合同中从未向投保人告知及解释所谓的“涉水免赔条款”。

4、本次事故是在正常的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因暴雨导致道路积水遭受的损失,道路积水与车辆涉水行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涉水行驶中“水”的范围应当是有严格的局限性的,不应当包括供车辆正常行驶的道路上的水,否则保险人都可以以此为由拒赔,从格式合同的角度讲是免除了自己的主要义务,属于无效条款。

代理律师根据以上观点对保险人提起了诉讼。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该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第(四)项约定因暴雨导致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第六条第(三)项又约定因车辆涉水行驶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于本案中出现的车辆在正常道路行驶中遭遇暴雨致使路面积水导致发动机进水保险人是否负责赔偿的问题,该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而双方当事人对其所签订的格式合同的条款有完全不同的两种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涉案车辆发动机进水的直接原因是暴雨导致,属于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的情形。本案中,甲公司的车辆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而支付的车辆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案件小结:

    全国特别是我们南方地区每年都会遭遇到不同程度的暴雨袭击,因暴雨引发了大量的机动车损坏。保险公司虽然有单独的涉水险条款,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是非常不愿意为车主投保该单独的险种的,绝大多数投保人根本就不知道此险种,更不知道保险条款中还有涉水免赔条款。而一旦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却以不赔偿为主,赔偿为特例的方式进行处理,使得广大车主只能为暴雨遭受的损失自己买单,这对于投保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大多都倾向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丁忠阳、吴波律师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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