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权力与法律的交锋
——记东新园望景苑业主状告杭州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综合验收合格证行政诉讼案
文章来源:律师与法制 陈志刚 王惠林 2005-08-15
2004年8月3日,对东新园26位业主和我们两位代理律师来说,是一个难忘的日子。就在这一天,东新园B组团(望景苑)26位业主状告杭州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综合验收合格证书行政争议—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业主起诉、维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综合验收合格证具体行政行为的(2004)杭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62日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杭州市中院一审判决,确认杭州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2004)浙行终字第53号终审判决。至此,这一历时半年有余,引起省内外多家媒体关注的国内因经济适用房而发生的首例民告官案件,历经市、省法院的两级诉讼,终于以老百姓一一我们的胜诉而告结束。回首这—诉讼的全过程,我们的心情激动而复杂,我们深深地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的艰难而曲折,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在社会主义法治正走向不断完善的今日中国,法律终将战胜权力。
一、风起于青萍之末
“情系广大市民, 关注万家生活。经济适用房,政府让老百姓住得更好。东新园小区,是杭州市目前所批准的规模最大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之一,也是国家科委、建设部批准的国家级小康型城乡住宅示范项目。对文明居环境、科技含量、适度的超前性都有较高的要求。小区规划被建设部评审为优秀方案……。”这是东新园开发商印制楼书上的一段话。
让我们把叙述的时间回溯到2003年12月。就在这一个月,伴随着业主们的翘首以待,东新园B组团竣工交付的日子马上就要来临,按捺不住激动心情的业主们还没等开发商的正式通知,就早早地前往要看一看自己的新房。可是当业主们走进未来的家园时,映入眼帘的却是另外一种景象:残缺零乱的草坪,稀稀拉拉的小树(直到诉讼过程中.开发商才补种了大量的植被),卧室旁隆隆作响的电梯,手—摇就会晃动的铝合金门。此情此景让这些业主满心的欢喜顿时化作了泡影。对照国家小康住宅的验收标准,更是让业主产生了极大的愤慨,验收标准要求“三表出户”,但东新园的煤气表却是装在室内的:管道布冒要求隐蔽暗藏,东新园却有自来水管从客厅顶部裸露穿行,这些明确无误的标准究竟是怎么被改变的?业主们在愤怒之余首先想到了政府,于是一封封投诉飞向了市长投诉热线12345,飞向了杭州市建委。
东新园小区是杭州市于1998年末开始设计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该项目于1999年11月22日被国家建设部(1999)442号建科函《关于公布第—十二批小康住宅示范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结果的通知》评审为小康住宅示范小区规划设计优秀方案。2000年10月30日.原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向杭州市东河沿线改造(下城段)工程指挥部联合作出杭建设(2000)215号、杭规发(2000)141号《关于东新园小区总评方案设计的批复》,原则同意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按国家级小康住宅示范小区要求编制的总平面图,并要求“应按国家级小康住宅示范小区的标准实施,加大科技投入,体现住宅智能化管理水平,应用四新成果”。东新园小区于2001年10月开工建设,于2002年5、6月间开始预售,预售对象为按照杭州市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办法,经申购、公开摇号、选房的具有杭州市正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至2003年12月,东新园部分组团己建设完成即将交付,并通过了杭州市建委组织的综合竣工验收。
杭州市建委和开发商在接到业主的投诉后告知,东新园是经济适用房,因而设计、施工、验收均按照经济适用房标准。在直接回答业主的电话投诉时,市建委个别工作人员和开发商甚至直言不讳地表示经济适用房就是低标准的,这么便宜的房子还要怎么样?甚至有开发商的经理面对杭州电视台的记者采访时说,参加维权的业主是刁民!在售楼广告及政府有关文件都已承诺和确认东新园为“小康住宅示范小区”的情况下,难道政府部门单方面变更了整个小区的建设标准?政府的诚信何在?这一些理所当然地引起了众多业主的义愤。
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东新园望景苑(即B组团)的50余位业主,F组团—期的20余位业主,均委托我们作为诉讼代理人,欲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市建委和开发商的责任。
二、艰难的一审过程
按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并向规划局等单位查询东新园的规划设计图等资料。在向开发商交涉要求整改无果的情况下,我们就东新园的建设标准与验收标准等问题,对杭州市建委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建委颁发综合验收合格证书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颁发的《住宅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2004年1月8日,我们向杭州市中院提交了诉讼的全部材料。当月12日,杭州巾中院正式受理了案件。经过近两个月的等待,终于迎来了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案件涉及到经济适用房这—敏感的话题,引起许多媒体的关注,当天有多家报纸、电视台的记者到庭要求采防,但中院均予以拒绝。隐隐约约中,我们感到有些不妙。果不其然,庭审中,审判长牢牢地控制着节奏,始终没有给我们充分的时间去对被告代理人的质证意见进行反驳,并且我们的几次发言都被无故打断。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在庭审的过程中紧紧抓住被告的破绽,主要针对小康标准是否作为验收的依据、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两个焦点问题进行攻击。由于准备充分,立论严谨,从总体看,场面还是对我们有利。庭审之后,眼看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即将到来,3月24 日,我们突然接到中院电话,告知明天第二次开庭。由于行政诉讼是被告负举证责任,且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0日内提交证据,而所有的证据第一次开庭时均已质证完毕,一时不解中院的用意何在。
开庭果然是出乎意料,审判长一开庭就宣布,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准许被告补充证据。证据是被告与第三人合伙作出的,由第三人向被告请示农贸市场延期交付,被告批示同意延期交付的一份材料,欲证明农贸市场延迟交付使用是由于农改超的设计变更。大红公章赫然在目,岂容质疑!我们当然对此提出了异议,但结果可想而知。
2004年4月9日,杭州市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长达19页,审判长光宣读判决就花了近一个小时。结果不出所料,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细看判决书的纳认证过程,可谓错误百出,其主要点是:在确认东新园规划设计方案为国家小康住宅示范小区优秀设计方案的前提下,却认定综合验收可以不考虑是否符合小康标准,在多个部门未签署明确认可的情形下,却认为其已全部同意综合验收合格。一审判决后,一时间,在东新园社区论坛上弥漫着一股失望、悲观和愤怒的情绪,老百姓告政府真得是这样难么?明明有理却输了官司,下一步应该怎么办?这一连串的疑问同时也笼罩在我们两位代理律师的心头……
三、欣慰的结局
2004年4月20日,我们郑重地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一审诉讼过程中,由南方周末、浙江电视台、杭州电视台、都市快报、今日早报、东方早报、现代金报均对东新园业主的维权事态作了相应的报导,新华网等网站进行了转载。媒体的关注,舆论的监督 案件本身的涉及面和敏感性引起了省高院的高度重视,2004年5月19日省高院正式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
二审开庭日期定在2004年6月17日。尽管内心深处对省高院是否能真正依法裁决仍存有顾虑,但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们坚信法律会站在我们这一边,因此我们十分珍惜这一次机会,对二审作了精心的准备。如同一审一样,开庭时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综合验收的依据和标准及建委的验收程序是否违法这两个问题上,联系建设部《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明确规定,我们成竹在胸、旁征博引,从各个方面阐述了我们的观点。在发表代理意见的过程中,合议庭法官的面部表情,说明至少从内心上我们的辩论意见已经得到了他们的认可,反观对方代理人在我们的步步紧逼下,其答辩意见漏洞百出,明显无法自圆其说,二审庭审这一仗我们明显占了上风,应该说正是高院合议庭在程序上的公正保证我们取得了预期的诉讼效果。
至此,谁是谁非相信高院合议庭的法官已了然于心,从法律上来说我们对应该胜诉的结果也早已明了,但权力与法律孰轻孰重不是我们能够左右,一边是东新园5000余产业主的期待,一边是手握权力的政府部门及判决结果可能引起的连锁反应,考验交给了高院的主审法官们……
令人可喜的是,法律终于发挥了它应有的权威,在庄重的省高院法庭上,随着法槌的敲响,审判长最后的判决掷地有声,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杭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确认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核发(2003)101号《杭州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书》行政行为违法。经过曲折的诉讼过程,我们终于取得了胜利。这是法律的胜利,也是东新园全体业主的胜利!
四、路漫漫其修远
随着行政诉讼的胜诉,紧随其后的将是东新园业主对杭州市物价局的定价行政诉讼和而对开发商的民事仲裁,这一诉讼的胜利无疑给后面的案件打下了一个良好而实的基础。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这一次次诉讼,促进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我们也知道,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在国家法治进程中,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重而道远……
杭州:经济适用房五年第一诉
刘建平
来源:南方周末 2004-03-22 15:33:11
1月15日,杭州东新园小区的20名业主在一份行政起诉状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被告是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业主们起诉的理由是:被告作为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有尽到管理、监督和验收的法定职责。
自1999年开始大规模建设经济适用房以来,这是杭州市第一起经济适用房业主状告政府部门的行政诉讼。该案也被列为杭州市今年一号行政官司。
“这场官司胜诉很难,但起码可以改变一些人脑中‘经济适用房就是低标准’的观念。”——原告代理律师
东新园小区是杭州市2001年最大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同时还是“国家级小康住宅示范小区”。
建设部对“小康住宅示范小区”的解释是:“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经济适用房。”东新园的售楼书中则这样描述:“对文明居住环境、科技含量、适度的超前性都有较高的要求。”原告代理律师陈志刚说,许多业主都是冲着这样的宣传才决定购买的。
2003年12月,东新园小区B组团开始交房后,一些业主发现,房屋质量与国家小康住宅示范小区的验收标准有明显的差异,如:验收标准要求“三表出户”,但东新园的煤气表却是装在室内的;管道布置要求隐蔽暗藏,东新园却有自来水管从客厅顶部裸露穿行;铝合金门的厚度要求不得低于2毫米,可实际厚度只有1.5毫米。在致开发商的律师函上,业主们总结了16条缺陷。
陈志刚还给杭州市“市长热线”写信,反映东新园业主们的不满。
东新园小区是杭州市东河路沿线开发综合配套工程之一。12月9日,陈志刚接到了该工程指挥部的反馈:东新园当时按国家小康住宅小区标准设计,后杭州市政府决定转为经济适用房小区,因此其设计、建设、销售、价格、验收均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程序来办理。
陈志刚对这样的回答“非常诧异”,在售楼广告及政府有关文件都已确认东新园为“小康住宅示范小区”的情况下,难道政府部门单方面变更了整个小区的建设标准?
业主们要求上述工程指挥部出示小区规划变更的政府文件,但是没有得到回复。
据了解,2003年11月,东河沿线改造(下城段)工程指挥部、东河建设开发公司向杭州市建委提交了《要求综合验收的报告》及相关资料,该委在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后于当年12月发放了《验收合格证》。
《杭州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验收)应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批复文件……进行逐项核验;而杭州市建设局曾于2000年10月30日会同杭州市规划局联合下发“关于东新园小区总平方案设计的批复文件”,明定东新园小区建设“应按国家级小康住宅小区的标准实施”。因此东新园业主们在诉状中称:被告杭州市建委颁发综合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纵容和助长了开发建设单位偷工减料,降低东新园建设标准的不法行为”。
2004年1月30日,杭州市建委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其中强调了两点:一、组织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并发放《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是依法行政行为;二、市建委发放“东新园小区B组团”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书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但答辩状中没有回答东新园小区是否应按“小康住宅示范项目”的标准来验收,也没有提交该小区变更规划设计方案的政府文件。该委称,他们是按照经济适用房小区的标准进行验收的。
“这么便宜的房子,他们还要怎么样?”———东新园开发商
“因为经济适用房的福利性质,业主一旦提出不满,开发商就觉得业主‘得了便宜还卖乖’。”陈志刚说。
东新园的一名业主曾到开发商那里反映北阳台未预留空调机位的问题,不想对方人员却反唇相讥:“经济适用房嘛,就是穷人的房子。你装那么多空调,还是穷人吗?”
东新园的开发商是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该公司总经理更是在前来采访的当地电视台记者面前公然把投诉的业主称作“刁民”,还揶揄道:“这么便宜的房子,他们还要怎么样?”
经济适用房的确便宜。2001年,东新园的基本房价是每平方米2910元,比同类地段同品质商品房低500元左右。
但价格上的优势来自于经济适用房本身享有政府给予的“特殊待遇”:土地行政划拨、减免配套费,利润控制在3%以下。此外,政府还包揽了经济适用房的立项、开发建设、销售的所有环节。
有论者指出,由于目前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缺乏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导致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容易滋生腐败及成本难以控制的隐性风险。
建设部公布的数据称,全国经济适用房建设累计完成投资已达7500亿元人民币。陈志刚说:“国家制定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初衷是让利于民,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让于民的‘利’有多少不明不白地流失了,谁能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