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张建齐、陈昱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徐某与A公司签订《赴日研修协议书》一份,作为A公司派遣的赴日研修生赴日研修,为期三年,刘某作为担保方,为徐某可能的违约行为所带来的赔偿责任提供担保。后徐某无故长期离开研修岗位(外出打黑工,挣取高收入),依合同规定构成违约。A公司后将保证人刘某作为被申请人,依法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办案的过程与思路:
本所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后,考虑到该案件所涉违约事实发生在国外,证明行为人违约的证据较难收集;虽然依照合同约定,徐某与刘某将承担连带责任。如将二人同时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则因徐某滞留国外未归而导致案件周期会很漫长,且徐某本身缺乏赔偿能力。代理人在向委托人进行详细的解释之后,确定了以下思路:尽快收集关于徐某违约脱岗的证据,仅以国内经济状况较好的刘某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代理人于是围绕着上述主旨,积极指导A公司收集徐某违约及给A公司带来相关损失的证据材料。因该合同履行地在日本,证据的收集相对困难。代理律师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指导委托人联系研修生接收单位向当地警方报案,并由警方出具“该研修生下落不明、且无因他人原因致其失踪”的报告,以及接收单位证明A公司产生相关损失的证据材料。上述证据经当地使、领馆认证后传回国内。
证据材料收集完毕之后,代理人即向徐某国内家属及担保人刘某发出律师函,让其家属及刘某督促徐某尽快返回研修单位,并告知该违约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因对方杳无音讯,代理人遂以担保人刘某作为被申请人,将案件递交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开庭审理,一致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充分,能够证明徐某脱岗行为构成违约,依照双方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被申请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案件仲裁费用。
裁判要旨:
1、申请人提交的、国外形成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成为案件胜败的关键。仲裁庭认为,国外官方机构出具的文件,往往是长官签字即生效,而非国内的“官方盖章”;
2、在排除徐某因他人原因导致被动离开研修单位的情况下,则推定徐某的离岗行为是主动地,即徐某“构成违约”;
3、刘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徐某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赔偿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之申请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办案律师:张建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