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预防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它通常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或者除家庭成员以外的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家暴不再成为不可外扬的家丑,而是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来解决的社会问题。据研究显示,从2016年3月1日至 2019年12月31日,仅有报道的涉家暴命案至少942起。可见,有效预防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课题。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鼓励受害人讲出来。
家庭暴力不是隐私,而是严重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这是我们必须帮妇女同胞们树立的一个基本观念。在此基础上,要鼓励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讲出来,这是第一步。只有让大家知道,才有可能提前介入、有效保护。
第二,落实强制报告义务。
有关单位、组织及人员如果发现存在或疑似存在家暴情形,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如果在工作中发现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具有向公安机关强制报告的义务。尤其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三,加强反家暴宣传教育。
反家暴以预防为主,辅之以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国家、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学校、幼儿园应该进行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反家暴宣传应当更加关注农村妇女及留守儿童。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将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意识培养推向了高潮。在八五普法时期,举全社会之力,从上到下、从里到外为未成年人编织起一张反家暴法治之网,让施暴者不能、不敢、不想再实施家暴,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家庭暴力、了解多种维权途径,相信终有一天,家庭暴力会无处遁形乃至消失殆尽。
第四,充分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全民共建共享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比如妇联、社工、公益组织等。2019年8月,最高法和全国妇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就突出了妇联组织在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对妇女进行特殊保护,也为社会力量参与反家暴工作提供了规范依据。
二、家暴受害者的维权路径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害妇女人格尊严和生命安全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轻则造成抑郁、焦虑、恐惧等精神性疾病,带来较大的心理创伤,重则可能会使其其行为具有攻击性,再严重的甚至会产生自杀或自伤倾向。那么,面对家暴,受害人该怎么办呢?
第一,拨打110报警并及时就医。
妇女同胞们一旦遭遇家暴,先要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还要尽早到医院就医,固定好病历、诊疗记录等能够证明被家暴的相应证据。报警后公安机关也会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第二,暂到临时庇护场所躲避危险。
因家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临时庇护场所需要为其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三,向相关组织、单位寻求帮助。
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寻求帮助。其中,各级妇联组织在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及时给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帮助,并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引入专业力量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根据2017年1月13日由浙江省公安厅、省高院、省民政厅、省妇联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浙公通字[2017]3号)第五条规定,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启动告诫程序;对情节轻微或受害人不要求出具告诫书的,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并将其送交加害人、受害人,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该人员予以重点关注、随时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五,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妇女同胞们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以下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它的有效期是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在失效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