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联LOGO 中文 English
五联人物搜索选项 五联人物 五联新闻 五联刊物
浙江五联

值得托付和信赖的律师事务所
分类栏目
五联动态
当前位置: 五联动态 >五联动态

五联专研 | “直播带货”业态下消费者应注意的六大问题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3-16     浏览次数: 747
五联专研 | “直播带货”业态下消费者应注意的六大问题

 今天是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提起消费,我们就不得不提到去年最热的网红经济。不平凡的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使得直播带货这一新兴网络消费方式成为经济增长新亮点。但直播带货翻车事件却频频被媒体曝出。网红主播李佳琪因大闸蟹被指虚假宣传,芒果台主持人汪涵因退货集中被疑虚假交易,快手头部主播辛巴更是因把“糖水”当“燕窝”销售而引发网民热议……这些乱象无疑为整个直播行业敲响了警钟。据中消协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显示,从直播电商购物流程中的宣传、直播、商品、支付方式、物流、售后等各节点满意度来看,消费者满意程度最低的是宣传环节,为64.7分。受访消费者对主播夸大和虚假宣传、有不能说明商品特性的链接在直播间售卖及售后服务等问题意见较多。

 直播电商的本质是依托平台社交属性积累的流量和社交关系的价值挖掘,借助网络红人号召力和影响力,将在社交平台积累的粉丝转化为产品消费者,将其对自身的信任转化为消费力。是一种电商与直播、短视频深度融合的营销创新。目前,网络直播电商主要有商家、直播平台、网络主播、MCN等主体,直播带货模式包括宣传推广型(不直接设置购物链接)、商家销售型、主播销售型等。直播平台主要有以淘宝、京东、拼多多为代表的电商直播平台,和抖音、快手为代表的社交主播平台。网络主播包括网红主播,也包括明星等。经营模式的多样性导致责任主体承担的复杂性。商家与主播之间的责任界定不清、主播带货质量无保障、售后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直接制约着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后的责任主张及索赔。那么,在平台经济这样的新形势下,作为消费者,应该注意些什么?

第一,查看直播时平台展示的商家信息,重点关注商家的《营业执照》。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如果有营业执照公示信息,消费者可以采用截图、拍照等方式保存下来。如果没有商家营业执照,尽量不要购买其商品或服务。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直播购物时,要仔细辨别商品的品牌、品名、产地、规格等关键信息。

 很多消费者直播购物是一种冲动型消费,冲着“低价”“赠品”“便宜”等信息下单购物,而收到货后才发现并非主播所描述的那样。所以,这就提醒我们消费者,在主播进行直播时,要仔细辨别清楚,商品的关键信息,尤其是品牌、品名、产地、规格等细节,必要时予以拍照或截图保留证据。不要盲目轻信主播的口头介绍推介,更不要轻易相信一些超低价承诺,倡导理性消费、合理消费。

第三,直播时不清楚的地方或主播未介绍但又很重要的一些细节,需要和平台客服或商家客服联系,询问清楚,并保留聊天记录。

 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文化源远流长,很多东西可以通过不同的语言、词语或表达方式进行呈现。如果主播在介绍时故意避实就虚、避重就轻,对部分产品细节不予以介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提前和商家客服或平台客服或者直接在刷礼物的同时进行询问。这样方便了解清楚,之后再下单。以便保证收到货物的品质。

第四,对于直播视频、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等应当妥善保存。

 直播购物,如果不发生纠纷,又能买到物美价廉、性价比高的产品,那自然是非常好的。但往往不一定天随人愿。经常会有收到的货物与通过介绍在心目中形成的产品形象相去甚远,这时如果再加上“主播——平台——商家”互相踢皮球,货款迟迟不肯退,那就是非常糟糕的一次购物体验。所以,为了防患于未然,我们最好能未雨绸缪,提前将证据固定好。以便在今后纠纷发生后,消费者维权时处于主动地位。

第五,直播购物的签收最好当面拆封,仔细核对,如发现问题及时拍照留证。

 在直播购物的签收环节,最好是要当面拆封进行签收,仔细核对品牌、数量、规格等信息,如发现与主播当时陈述的货物不符,及时拍照留证,联系商家和平台解决问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发生纠纷三步走,先协商再投诉最后诉讼。

 消费者选择直播带货方式购物后引发纠纷,应当及时联系商家和平台协商解决;无法有效联系或各方主体就产品及服务问题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该商家注册地所在的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如果仍然无法解决纠纷,再通过前述收集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

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22、23条向法院起诉,对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各项赔偿;如果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主张购买商品价款费用的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如果购买的是食品,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进行赔偿。如果是虚假广告,可以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发布虚假广告,欺诈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权益受损,由广告主承担赔偿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涉嫌虚假广告罪,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直播带货并非法外之地。2020年7月1日首个对直播电商中的商家、主播、直播平台、MCN机构等主体的行为作了全面定义和规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开始实施。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压实了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等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列举了 8 大重点违法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查处;11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记录、保存直播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并提供直播内容回看功能;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机房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11月23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在电商直播方面主要从视听内容服务、商家和个人资质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开办网络秀场直播或电商直播的平台要落实管建同步的原则,把平台管理力量与直播间开办能力相匹配的要求。社会知名人士及境外人员开设直播间,平台应提前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备。平台须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定期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对头部直播间、头部主播及账号、高流量或高成交的直播带货活动进行重点管理,加强合规性检查。

 综上所述,如果消费者在直播购物时,发现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电话: 0571-87822111  传真: 0571-87801462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复广支二路大名空间六楼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577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