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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时评 | 噪声污染防治法通过,规范广场舞噪音有法可依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12-27     浏览次数: 807
五联时评 | 噪声污染防治法通过,规范广场舞噪音有法可依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施行。该法针对近年来公众呼声较高的广场舞扰民、夜间施工扰民、机动车轰鸣“炸街”等问题作出回应,为改善噪声污染治理难题提供法律依据。

 跳广场舞,可以锻炼身体,保持心情舒畅,是中老年人热爱的活动之一,但如果音响声音太大可能造成噪音扰民。生态环境部今年发布的年度《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显示,全国受理环境噪声投诉高达约201.8万件,其中,社会生活噪音投诉举报最多,占53.7%。虽然我国早在1997年颁布实施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但由于噪声污染转瞬即逝导致取证难、投诉反馈循环维权成本高、跨部门基层执法难度大等因素,导致治“噪”效果甚微。


 此次《噪声污染防治法》从法律层面对“广场舞”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第六十四条,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条文中可以看出,对违反规定的,首先是以说服教育为主,只有对拒不改正的情形,才处以罚款。可见,从立法角度来讲,更多地体现出柔性执法意味,罚款并非执法目的,噪音污染治理更多的应当靠宣传引导。此外,该法条中将“处罚主体”授权给“地方人民政府”来进行指定,也就是说,各地可能会因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不同而由不同的执法主体来作出处罚,故,后续在实践中,各级地方政府还应当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处罚主体,以便尽早落实该法的规定。

 随着我国老年人的逐年增加,跳广场舞有利于身体健康,本身是一件好事情,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规范引导。该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比如盘活社区场地资源,开设专门供中老年人活动的场所,定时段限音量,让他们可以文明有序地、依法依规地锻炼身体,同时,在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噪声监测设备和显示屏,让大家对“噪声”有明确的概念和界定标准,共同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治理,促进公共场所的基层治理更加完善精准,携手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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